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 根据9号文的相关精神,2015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相继发布了《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
的子系统,并可能与大电网系统进行互动。与当前其他类似的平台相比,该平台涵盖的面更广,装机容量更大,接入的点更多。
(二)开展增量配售电服务
扬中高新区获得全国首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后,成立了全省
首家配售电公司--扬中高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并率先获得国网首张增量配电电力业务许可证。目前,扬中配售电公司已进入实质运营阶段,管理团队基本组建完成,主要业务为代维,目前见在建两条10千伏配电线路,拟于
及梯级利用、储能技术、能源互联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船舶岸电、分布式能源、高效节能、新型装备、军民融合、农村能源等标准项目进行申报。
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
1月5日,国家发改委和
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增量配电业务的项目业主确定、增量和存量范围界定、增量配网规划工作、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在增量配电业务的业主
及梯级利用、储能技术、能源互联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船舶岸电、分布式能源、高效节能、新型装备、军民融合、农村能源等标准项目进行申报。
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
1月5日,国家发改委和
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增量配电业务的项目业主确定、增量和存量范围界定、增量配网规划工作、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在增量配电业务的业主
、储能技术、能源互联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船舶岸电、分布式能源、高效节能、新型装备、军民融合、农村能源等标准项目进行申报。
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
1月5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增量配电业务的项目业主确定、增量和存量范围界定、增量配网规划工作、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在增量配电业务的业主确定方面
)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各派出监管机构应进一步简化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申领程序,支持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加快开展增量配电业务。 (二十七)鼓励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将配电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分开核算
近期,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能源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重点内容如下:
1)国家电网公司(包括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不得控股增量配电网运营企业,可以参股。
2
)增量配电网项目核准后,电网企业必须按市(州)发展改革委的时限要求提供施工电源。
3)增量配电网作为配电网企业,无需向上级电网企业缴纳基本电费和高可靠性供电费。
4)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方案批复后,必须在2
组分别赴江苏、贵州、辽宁、河南、广东、甘肃、宁夏、重庆、云南、福建、浙江、上海、湖北、湖南等14个省(市、区),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督导调研,了解项目进展、建设、运营以及供电业务许可证申办等情况
第二批和第三批试点相继落地,目前项目总量已达320个。
为扎实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了解试点中存在的问题,检查督导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健康有序合规加快开展,8月份以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组成六个
项目进展缓慢、股权占比争议、社会资本难以进入作为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配电业务的增量配电试点,如今面临着进展远不如预期的尴尬处境。
10月11日,国家发改委约谈了辽宁、浙江、江西、山东、河南、四川
六省的电力体制改革负责人和电网企业负责,详细了解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改革出现的难题。
增量配电网主要是指以工业园区为主的局域电网,电压等级是110千伏、220(330)千伏及以下电网,主要包括两类:一是
、能源局对各省(区、市)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情况进行了督查调研,督查调研发现,一些地方相关责任部门改革推进不力,试点项目进展总体缓慢;一些电网企业或干预招标,或强制要求控股,阻碍社会资本进入,在供电区域划分
、接入系统等环节设置障碍,导致部分项目迟迟难以落地。为确保中央电力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实,推动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加快落地见效,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推进缓慢、问题突出地区启动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