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 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

来源:发改委办公厅子站发布时间:2019-01-16 10:35:31
 发改经体〔201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厅、工信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巩固、增强、提升、畅通”的方针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项目业主确定

(一)所有新增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均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

(二)尚未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地方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试点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强行要求获取试点项目控股权,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试点项目。已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可维持项目各投资方股比不变。

(三)已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应由产权所有人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申请作为配电网项目业主。

二、进一步明确增量和存量范围

(四)已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但尚未核准或备案的配电网项目和已获核准或备案、但在相关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配电网项目均属于增量配电业务范围,可依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视情况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五)未经核准或备案,任何企业不得开工建设配电网项目,违规建设的配电网项目不属于企业存量配电设施。

(六)电网企业已获批并开工、但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不足10%的项目,可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电网企业可将该项目资产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

(七)由于历史原因,地方或用户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运营的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电网企业的,属于存量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非电网企业的,属于增量配电设施。

(八)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开展正常方式下仅具备配电功能的规划内220(330)千伏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可不限于用户专用变电站和终端变电站。

三、进一步做好增量配电网规划工作

(九)认真履行规划管理职能。对于已经批复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试点项目规划编制工作。对于园区类试点项目,考虑“多规合一”的需要,经授权可由园区管委会或区县政府代为履行。规划职能不应委托潜在投资主体代为履行,但应充分征求和吸纳电网企业、潜在投资主体等相关方提出的合理化规划建议。

(十)做好增量配电网规划统筹协调工作。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规划需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实现增量配电网与公用电网互联互通和优化布局,避免无序发展和重复建设。具备条件的,还应与分布式电源、微电网、综合能源等方面的发展相协调,允许符合政策且纳入规划的分布式电源以适当电压等级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但试点项目内不得以常规机组“拉专线”的方式向用户直接供电,不得依托常规机组组建局域网、微电网,不得依托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禁止以任何方式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规划编制过程中,地区配电网规划和输电网规划经论证确需调整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电力规划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程序后予以调整。

(十一)合理设定规划范围。设定规划范围应统筹考虑存量配电设施和增量配电设施,充分发挥存量资产供电能力,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园区类试点项目的规划范围原则上为园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等上位规划确定的范围,非园区类试点项目的规划范围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协商确定。与增量配电网相邻的存量资产应纳入规划范围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提高系统效率。同一试点项目的多个规划范围之间,通过输电线路互联互通的,该输电项目不纳入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规划范围。

(十二)合理设定配电区域。配电区域是指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向用户配送电能,并依法经营的区域。配电区域的范围结合规划情况和具体的存量资产处置方式,按照《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确定。

(十三)电网企业应按规定提供规划编制信息。试点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可向当地电网企业发函收集必要的规划编制信息,电网企业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复函并提供相关资料。规划编制信息主要包括当地电力系统现状,电网企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变电站间隔、负载、供电能力等。

(十四)加强对增量配电网接入公用电网管理。增量配电试点项目业主应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报告,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组织评审论证,论证过程应充分听取电网企业意见。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协调确定接入系统意见,电网企业根据协调意见,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要求,向项目业主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不得拒绝和拖延并网,不得对参股项目和未参股项目差别对待。

(十五)做好增量配电网规划评审工作。规划方案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具体评审工作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评审时应充分听取地方政府、经信(工信)、价格、住建、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等单位以及电网企业、潜在投资主体等方面的意见,不得邀请利益攸关方人员担任评审专家,以确保评审结论客观公正。

(十六)在规划编制阶段,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重复建设辨识环节,辨识论证应综合考虑电网结构、负荷增长潜力、电网安全、通道资源,以及现有配电项目的改扩建条件、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具体开展,辨识论证的方法、计算过程和结论要以专门章节的形式在规划方案中体现。在规划评审阶段,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规划方案中的重复建设辨识论证开展评估,并给出明确意见。

(十七)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检查、监督、评估工作,确保规划有效执行。

四、进一步规范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十八)尚未确定配电区域的试点项目,应依据批复的试点项目规划,按照《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的要求,妥善处置规划范围内存量资产,确定配电区域。规划范围内的存量资产可通过资产入股、出售、产权置换等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和运营。

(十九)增量配电网企业应设计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独立作出投资决策,严格执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二十)在试点项目获批至项目业主确定的过渡期内,为满足新增用户用电需求,经地方政府批复后可由电网企业先行投资建设配电设施并运行维护,也可由地方政府指定企业先行建设配电设施,并委托有能力企业运行维护。待项目业主确定后,先行建设的配电设施可选择折价入股或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二十一)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之间的结算电价,按照《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2269号)的要求,按现行省级电网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

(二十二)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采用招标定价法、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标尺竞争法等方法核定独立配电价格。支持增量配电网企业在保证配电区域内用户平均配电价格不高于核定的配电价格水平情况下,采取灵活的价格策略,探索新的经营模式。

(二十三)建立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退出机制。对于已批复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经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评估认定不再具备试点条件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同意后可取消项目试点资格。

(二十四)建立增量配电网业主退出机制。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确定后,由于项目业主拖延建设、拒不履行建设承诺或运营水平达不到投标要求,造成无法满足区内用户用电需求的,应视情况依法依规取消项目业主资格,妥善处置已投入资产,并重新招标确定项目业主。过渡期间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受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不得因增量配电网业主更换影响电力安全、可靠供应。重新确定项目业主时,应统筹考虑过渡期间新建电网资产。

(二十五)各地有关部门应根据电力负荷增长、规划建设时序和工程前期工作开展情况,简化优化配电项目核准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加快增量配电网建设项目核准工作。

(二十六)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各派出监管机构应进一步简化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申领程序,支持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加快开展增量配电业务。

(二十七)鼓励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将配电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分开核算。

(二十八)增量配电网并网运行时,按网对网关系与相关电网调度机构签订并网协议。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在配电区域内拥有与电网企业在互联互通、建设运营、参与电力市场、保底供电、分布式电源和微电网并网、新能源消纳等方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九)加强对增量配电项目业主履约行为管理,对违反电力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增量配电企业纳入电力行业失信“黑名单”。

(三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加强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指导督促,对进展缓慢和问题突出的地区进行通报、约谈。各地区有关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快推进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工作,积极协调解决改革推进中的主要问题,及时报告改革试点进展情况和意见建议,扎实推动改革试点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9年1月5日

责任编辑:zhoutianwei
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版权声明:

本站标注来源为“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索比咨询”的内容,均属www.solarbe.com合法享有版权或已获授权的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转载、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

经授权使用者,请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来源,未经允许不得修改内容。违规者将依据《著作权法》追究法律责任,本站保留进一步追偿权利。谢谢支持与配合!

推荐新闻
国家能源局:2026年8月全国新增建档立卡光伏项目3972个来源: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6-09-23 15:21:23

国家能源局于2026年9月23日发布公告,通报2026年8月全国新增建档立卡新能源发电项目(不含户用光伏)情况。当月共新增项目4007个,其中光伏发电项目占绝对多数,达3972个,包括集中式光伏23个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3949个;风电项目29个,生物质发电项目6个。公告明确区分了不同技术类型的项目数量与分类,并指出风电、集中式光伏及生物质发电项目的详细清单以附件形式公布,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清单则需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网站查询。该数据反映了当月新能源电力装机建设的结构性特征,凸显分布式光伏在新增项目中的主导地位。

国家电投总经理闫国春:强化多元互补的融合发展,提高绿色电力稳定供给的能力来源:中国电力报 发布时间:2026-09-23 09:37:31

本文介绍了国家电投总经理闫国春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战略思考与实践路径。文章指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是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的关键任务,需应对新能源高比例接入、源网荷储协同重构、终端电气化提速等深刻变革。国家电投立足全局,围绕“扩量、提质、创新”三条主线系统推进:扩量聚焦新能源规模化开发,布局陆上大基地、海上风电及深远海示范项目;提质强调存量资产优化与智慧化升级,推动老旧风场改造和风电大模型应用;创新突出技术攻关与多元融合,涵盖核电、重燃等重大专项,深化水风光储互补、绿电直供、源网荷储一体化及绿氢氨、核能供热等非电利用,全面提升绿色电力稳定供给能力。(199字)

国家电网董事长张智刚:加快建设主配微协同的新型电网、“十五五”力争建成投产特高压直流15回以上、跨省区输电能力达到5亿千瓦!来源:中国电力报 发布时间:2026-09-23 09:10:45

文章介绍了国家电网董事长张智刚关于“十五五”时期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战略部署。面对碳达峰与能源强国建设的关键任务,国家电网将以“主配微协同”为方向,加快构建新型电网架构:一方面加大投资力度,力争“十五五”建成投产特高压直流15回以上,跨省区输电能力达5亿千瓦,并提升城乡供电可靠性、分布式新能源承载力及末端微电网自平衡能力;另一方面聚焦保供、转型、创新与安全四大维度,强化余缺互济与需求侧管理,服务新能源并网与电能替代,攻关核心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应用,并健全大电网安全治理与防灾应急体系,全面支撑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灵活智能的新型能源体系建设。(199字)

国家能源局:1-8月全国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同比增长19.2%来源: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6-09-22 14:36:24

2026年1—8月,全国电力市场交易电量达5180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9.2%。其中,省内交易电量40264亿千瓦时,增速达21.5%;跨省跨区交易电量11536亿千瓦时,增长12.1%。交易结构以中长期为主,达46173亿千瓦时;现货交易为5627亿千瓦时。绿色电力交易电量218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1%;电网企业市场化代理购电电量为5638亿千瓦时。单看8月数据,当月交易电量754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5.2%,省内与跨省跨区交易分别增长16.0%和11.4%,绿电交易264亿千瓦时,增长7.7%。整体呈现市场规模持续扩大、省内交易主导、绿电稳步增长的特征。

国家能源局局长:将大力支持“吉电入京”项目建设,拓展吉林新能源外送渠道,积极探索绿色燃料在更多场景应用!来源:吉林发布 发布时间:2026-09-22 09:24:37

文章报道了9月20日吉林省主要领导与国家能源局局长王宏志在长春举行的工作会见。双方围绕吉林新能源发展与国家能源安全展开交流:吉林省强调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振兴和吉林工作的重要指示,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风光规模化开发、氢能及绿色燃料全产业链布局,绿电装机与绿氢绿氨绿醇产业持续壮大;吉林方面提出支持跨省区绿色甲醇专用通道吉林段率先建设等诉求。国家能源局回应表示,将大力支持“吉电入京”项目建设,拓展吉林新能源外送渠道,探索绿色燃料多场景应用,助力就地消纳与能源绿色转型,服务吉林高质量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战略。(198字)

《全面推进绿色能源消费倡议》正式发布,以绿色消费推动产业链协同降碳来源:索比光伏网 发布时间:2026-09-18 14:56:11

《全面推进绿色能源消费倡议》于2026年绿色能源创新发展大会上正式发布,旨在以绿色消费需求牵引能源供给升级与产业链协同降碳。文章指出,全球能源转型已从侧重扩大绿色供给转向强调高水平消纳和多元应用,绿色能源正成为影响企业成本、市场准入和竞争力的关键要素。针对当前绿电绿证采购难、跨区域交易不畅、国际规则衔接不足等现实瓶颈,《倡议》面向政府、企业、园区、金融机构等多元主体,提出六大行动方向:提升绿色能源消费比例;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降碳;打通绿证与国际碳核算规则以实现环境价值;拓展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的应用场景;通过技术与市场创新降低用能成本;培育全社会绿色消费文化。全文强调构建“需求引领供给、供给支撑需求”的良性循环,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绿色转型。(198字)

安徽怀远县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清理的通知来源: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9-17 09:17:42

怀远县为落实蚌埠市发改委关于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要求,启动全县光伏项目清理工作。本次清理聚焦两类异常项目:一是15户超容发电项目,即实际发电功率持续超过备案容量;二是70户长期停运项目,指连续6个月未发电或设施已拆除的项目。清理流程由县供电公司每月初开展现场核查,形成清单并报县发改委;对拒不整改的超容项目及确认无法恢复运行的停运项目,供电公司依规办理销户,并提前告知项目单位,同步通过官网、本地媒体及发改部门渠道公示;清理完成后,县发改委将撤销相关备案信息。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发布关于新能源项目备案证核验、防范项目诈骗风险的公告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9-16 10:11:51

新疆发改委于9月14日发布《关于新能源项目备案证核验、防范项目诈骗风险的公告》,旨在应对近期频发的新能源领域诈骗案件。公告指出,不法分子常以“内部指标”“特批绿色通道”“涉密项目不可查”等话术,伪造备案文件,骗取保证金、居间费等款项。为此,自治区明确:所有新能源项目必须通过全国投资在线监管平台统一备案,备案证真伪可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微信小程序扫码核验——扫描备案证左下角二维码,信息一致方为有效;不一致或无数据则属虚假凭证。公告还梳理了五类典型诈骗手法,包括虚构涉密审批、收取指标协调费、承诺兜底补贴、伪造招标文件及非法转让未备案项目,并提醒企业、个人及金融机构在合作前务必完成备案查验,发现诈骗线索应及时向发改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监管部门不满:英国电网连接改革远不达标来源:清鹏产研院 发布时间:2026-09-11 08:51:32

英国能源监管机构Ofgem于2026年9月2日发布评估报告,指出国家能源系统运营商(NESO)在RIIO-2监管周期BP3阶段(2025年4月—2026年3月)多项关键任务未达预期。尽管NESO在系统零碳运行(达97.8%)、数字化建设及机构独立性等方面表现达标,但在电网连接改革和电池储能“跳过率”优化两大核心领域进展滞后:连接流程改革未按时落地,G2TWQ系统交付推迟至2027年3月,报价延误、数据不准、客户参与度低等问题突出;储能资产在电力平衡机制中的“跳过率”仍居高不下,技术间公平性不足。此外,NESO在“物有所值”方面亦被评定为“低于预期”,成本管理缺乏基准分析与优化证据。

四川攀枝花市公开征求绿电直连改革实施方案来源:攀枝花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9-10 10:04:33

攀枝花市发改委于2026年9月9日发布《绿电直连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旨在落实国家“双碳”战略与能源安全新要求,系统破解新能源消纳难、用能主体单一、场景应用受限等瓶颈。方案聚焦工业、园区、乡村、公共设施等多元场景,分层推进单用户“一对一”直连、园区“一对多”直供、分布式微电网、光储充一体化、村级光伏帮扶提质及村镇微能网六类重点任务,强调源荷精准匹配、储能协同调节与就近消纳。目标到2030年建成覆盖全域、类型协同的绿电直连示范矩阵,实现企业降本增效、园区绿色转型、乡村能源提质和山区应急保供多重成效,并配套健全调度机制、政策赋能与闭环评估体系。(199字)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原党组书记、监管专员马军杰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6-09-08 08:49:53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原党组书记、监管专员马军杰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的纪律审查,以及四川省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调查。该案件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与四川省纪委监委联合通报,表明其问题线索涉及党的纪律和国家监察双重范畴。马军杰曾长期在能源监管系统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其被查反映出能源监管领域反腐败工作的持续深化。目前调查仍在进行中,尚未公布具体违纪违法事实及情节。此次审查调查属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筹部署下对垂直管理单位领导干部开展的常规监督执纪行动,体现了对公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的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