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变更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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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能源局关于引导全市光伏发电产业有序发展的通知来源:重庆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7-07-07 10:04:50

。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覆盖率高于50%的灌木林地。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

四面楚歌下的光伏产业困局来源:智汇光伏 发布时间:2017-06-29 08:48:54

光伏用地图斑,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占用农用地的必须按建设用地进行变更。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5】5号) 光伏
、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

您关心的光伏用地标准的十个问题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7-06-18 23:59:59

规〔2015〕5号)提出: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
1、《指标》具体适用于哪些光伏项目?光伏用地标准包括光伏产品生产企业用地标准和光伏发电站用地标准。目前光伏产品生产企业用地按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准,包括投资强度、容积率

建好的光伏电站屡被贴“违法”标签?这里面的门门道道究竟是什么?来源:光伏头条 发布时间:2017-06-01 00:08:05

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涉及一般农用地的,必须办理转建设用地手续。 2015年12月,国家林业局在下发的《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

建好的光伏电站屡被贴“违法”标签?究竟是为何呢?来源:光伏头条作者:莫离 发布时间:2017-05-31 23:59:59

,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

国土部38号文 明确光伏电站(含分布式)用地政策来源:圆点商圈 发布时间:2017-05-31 09:02:24

〔2013〕24号)和《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光伏发电站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其中的未利用地按照土地调查
涵盖了各项产业用地政策工具。 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针对特定行业制定的专项用地政策。相关政策清单见附录,并可在中国政府

国土部38号文全面涵盖光伏电站(含分布式)用地政策来源:圆点商圈 发布时间:2017-05-30 23:59:59

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ink"光伏发电站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其中的未利用地按照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用地面积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
暂不变更的时限没有明确规定的,时限及后续管理可参照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或由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土地供应价格的确定)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

农光互补电站不应忽视的土地费用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24 09:16:59

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

农光互补光伏电站不应忽视的土地费用来源:智汇光伏 发布时间:2017-05-23 09:09:21

2016年被监测到的光伏用地图斑,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占用农用地的必须按建设用地进行变更。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5

安徽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5-18 09:59:58

国土资源、房产、水务、林业和园林、环境保护、统计、税务、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房产、水务、林业和园林、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