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向田某购买了一套40千瓦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事后以发电量从未达到40千瓦(度)峰值为由拒付剩余货款,被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合同
中40千瓦光伏发电系统是对组件型号和数量的综合约定,并非对实际发电量的约定,田某不构成违约,遂判决吴某向田某支付尾款15.2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2016年6月20日,田某与吴某签订了协议,约定吴某
吴某向田某购买了一套40千瓦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事后以发电量从未达到40千瓦(度)峰值为由拒付剩余货款,被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合同
中40千瓦光伏发电系统是对组件型号和数量的综合约定,并非对实际发电量的约定,田某不构成违约,遂判决吴某向田某支付尾款15.2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2016年6月20日,田某与吴某签订了协议,约定
吴某向田某购买了一套40千瓦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事后以发电量未达到峰值为由拒付剩余货款,被诉至法院。
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合同中40
千瓦光伏发电系统是对组件型号和数量的综合约定,并非对实际发电量的约定,田某不构成违约,遂判决吴某向田某支付尾款152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据悉,2016年6月20日,田某与吴某签订了《“某太阳能
吴某向田某购买了一套40千瓦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事后以发电量未达到峰值为由拒付剩余货款,被诉至法院。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合同中40千瓦光伏
发电系统是对组件型号和数量的综合约定,并非对实际发电量的约定,田某不构成违约,遂判决吴某向田某支付尾款152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2016年6月20日,田某与吴某签订了《通威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用户购销
2018年5月7日,安徽安庆市一起历时近一年的光伏,四次协商未果的光伏经销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这起纠纷案最终原告杨女士赔了首付款12000元、拆除阳光房和漏水导致的损失,而被告经销商也是“白忙一场
2018年5月7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本地区杨女士与本地一光伏经销商公司关于安装户用光伏系统的纠纷案,这段历时近一年的光伏,四次协商未果的光伏经销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事情原委
范围应当包括对光伏组件衰减率不合格的原因的鉴定。本期我们选取了一起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光伏组件质量纠纷案件,对该问题进行解析。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A公司(买方)与D公司(卖方)签订
前几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光伏经销商合同纠纷案: 经销商卖给业主一套40kW光伏发电系统,并网不久后客户就将经销商以40kW光伏发电系统日常发电功率远远达不到40kW告
近期,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光伏经销商合同纠纷案: 经销商卖给业主一套40千瓦光伏发电系统,并网不久后客户就将经销商以“40KW光伏发电系统日常发电功率远远达不到40KW
并组织生产人员提前进厂参加生产准备和参加人员培训。 以某光伏发电项目为例,整个光伏发电项目的总体费用构成及比例大致如下: 四、分布式光伏EPC总包纠纷案例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郝利律师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