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千瓦太阳能确定每天发电40度? 法院:理论发电值不等于实际发电值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光伏人家发布时间:2018-07-20 11:13:40

吴某向田某购买了一套40千瓦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事后以发电量从未达到40千瓦(度)峰值为由拒付剩余货款,被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合同中40千瓦光伏发电系统是对组件型号和数量的综合约定,并非对实际发电量的约定,田某不构成违约,遂判决吴某向田某支付尾款15.2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2016年6月20日,田某与吴某签订了协议,约定吴某向田某购买一套40千瓦的“通威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总价36万元,付款方式为签约时给付定金8000元,设备完成安装给付60%货款,并网成功后结清尾款。

协议签订后,田某组织人员在吴某家庭屋面等场地安装了一套40千瓦的“通威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270瓦组件共149块),该系统于2016年11月13日并网成功,吴某已领取发电费用和补贴。

后经田某多次催要货款,吴某共支付20.8万元,尚有15.2万元拒付,遂田某将吴某告上了如东县人民法院,要求吴某支付剩余货款及相应利息损失。吴某辩称,其购买的发电系统每天发电量不足40度,田某构成违约。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田某与吴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指向的标的物为“通威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产品,根据该系统产品的组件型号及发电原理,40千瓦的发电值是指由149块270瓦的组件(40千瓦=149块×270瓦)组装后,在满足太阳幅照度、风速等特定条件下得出的理论发电值,用户购买安装后其实际发电值受太阳辐照度、风速、电池温度、环境温度等多种可变因素影响,与理论发电值可能存在一定偏差,该偏差符合太阳能光伏发电产品的科学规律和当前科技发展水平,卖方不构成违约。

吴某主张购销协议中“40千瓦”是对实际发电量的约定,但案涉协议内容中未见任何关于“实际发电量”的约定,吴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对吴某的主张不予支持。田某已按约向吴某交付光伏发电系统,并按吴某的要求施工安装;该光伏发电系统于2016年11月13日并网成功,且吴某已据此领取发电费用和补贴,以上足以确认田某履行了合同义务,吴某应按约给付货款。

综上,法院遂判决吴某向田某支付尾款15.2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吴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本案争议焦点是合同条款中“40千瓦光伏发电系统”的表述是对产品组件型号和数量的综合约定还是对实际发电量的约定。

对此,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卢丽介绍说,该争议焦点属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此,对该争议焦点应首先基于合同条款的字面文意进行通常理解,从而得出双方应属于对产品组件型号和数量的综合约定,并非对实际发电量的约定。如果按照吴某主张的是对“实际发电量”的约定,则对卖方或光伏产品生产企业来说,合同履行将变得不切实际,因为光伏发电系统安装使用后会受到太阳辐照度、风速、电池温度等可变因素影响,其实际发电值可能低于理论发电值,这是符合自然科学规律和当前光伏行业科技发展水平的,苛刻地要求实际发电值达到理论值会不正当增加卖方的合同履行成本,使合同履行变得极不确定,即不现实也不符合自然科学规律,更不利于鼓励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光伏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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