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零碳园区建设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海省能源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零碳园区建设方案的通知》(青发改环资〔2026〕196号)要求,经园区申报、市州推荐、专家评审、部门联审等程序,遴选确定6个园区为青海省省级零碳园区建设名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零碳园区所在市(州)发改、工信、能源等部门要指导本地区有关园区抓紧修改完善建设方案,并按程序报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6年9月底前印发实施,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
二、省级零碳园区所在市(州)发改、工信、能源等部门要在本地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相关园区管委会在政策、资金、要素、技术等方面给予有效支持,加快零碳园区创建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将加强统筹协调,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三、省级零碳园区所在市(州)发改、工信、能源等部门要指导督促园区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园区建设跟踪调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力争在建设周期内达到创建要求。已达到指标要求的园区,需经市州相关部门验收评估通过后提请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认定为省级零碳园区。
四、省级零碳园区所在市(州)发改、工信、能源等部门要及时梳理总结和推广各类园区开展绿色化、低碳化改造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切实发挥好零碳园区引领和助力绿色低碳转型的带动作用。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深入挖掘先进典型,加大经验提炼和宣传推介力度,适时组织全省经验交流,持续推动全省工业园区绿色低碳改造。
附件:省级零碳园区建设名单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能源局
2026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