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发电企业禁止“抱团”抬价!

来源:中国电力报发布时间:2026-08-10 08:50:07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日前印发《东北区域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对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的市场报价行为作出系统性规范。其中明确,原则上仅允许同一集团(同一母公司、同一控股股东、同一实际控制人等)内同一省的新能源发电企业进行集中报价,禁止跨集团、跨省集中报价。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关系的垄断协议。

在集中报价的基本要求方面,方案还明确。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后的总装机规模原则上不应超过所在省电力市场单个最大燃煤发电厂装机规模(不含特高压输电通道配套电源)。方案同时强调,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关系的垄断协议。经东北能源监管局和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认定可能对市场公平竞争产生影响或其他不适合开展集中报价的,不得进行集中报价。

为防范市场力集中风险,方案对同一发电集团在省内组建多个集中报价群组的情形作出了严格规定。当同一发电集团在省内的集中式新能源装机容量超过单个群组上限时,可申请组建多个独立的集中报价群组分别参与市场,每个群组视为一个独立的集中报价主体。不同群组必须使用各自独立且严格隔离的固定专用报价场所,严禁共用或混用;不同群组的报价决策与操作核心岗位人员不得交叉兼任。各群组的报价策略与决策应独立进行,所属集团不得在各群组之间协调报价或实施统一报价指令,确保每个群组在市场中表现为独立决策主体。群组内各经营主体仍以注册主体进行报价,单个新能源场站参与市场的方式不变,各场站分别申报、分别出清、分别结算。参与集中报价的企业及固定报价场所,还应在人员、资产和财务等方面与本集团其他发售电业务严格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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