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来源: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_impl/2025/2358/oj)
近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碳清除和碳农业认证框架条例》“Carbon Removals and Carbon Farming Certification Framework (CRCF) Regulation”(以下简称 CRCF)的第一项实施法规(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迈出了CRCF监管落地的关键一步。
该实施法规明确了认证方案(certification schemes)、认证机构(certification bodies)、审核机制(audits)等方面的职责、流程与规则。下一步将在2026年启动对认证方案的征集(call for certification schemes)评估。 未来还将出台两项“委托法案”(Delegated Acts),分别涉及:工程类碳移除(DACCS、Bio-CCS、Biochar 等)碳耕作(可持续农业、再湿化沼泽、植树造林等)。
制度演进:2024年的关键节点
2024年欧盟在该框架制度上的推进值得关注。2024年2月,欧盟委员会发表《Towards an ambitious Industrial Carbon Management for the EU》沟通文件,明确提出工业碳移除技术发展的战略路径。2024年11月,欧盟议会与理事会正式通过 Regulation (EU) 2024/3012,,从而建立了欧盟层面第一个为“永久碳移除、碳耕作、产品中碳储存”制定统一认证框架的法规。 这意味着,从“政策议程”到“立法认可”到“执行细则”三个阶段,欧盟为碳移除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
2024年通过该法规的意义不仅在于制度首次明确,也在于它强调该框架为“自愿(voluntary)”而非强制机制,明确项目须符合量化、额外性、长期储存、可持续性等四大质量标准(通常被称为 “QU.A.L.I.T.Y” 原则)以保障碳移除的环境完整性。 同时,该法规明确:经认证的碳移除与土壤减排须贡献于欧盟成员国的NDC,而不得同时用于第三方国家的国家自主贡献(NDC)或国际合规机制,以避免双重计算。
当前进展:实施细则落地与下一步计划
继2024/3012 号法规生效后,2025/2358 号实施法案进一步细化了“认证方案申请流程”“认证机构能力要求”“审计抽样率”“注册系统与电子平台建设”“运营者披露过往参与认证方案信息”“重大/严重/轻微不合规分类机制”等关键条款。
例如,法规要求认证方案须披露其过去五年内在其它认证体系中的参与情况、审核不合格记录、退出记录,以防止“方案跳轨”(scheme-hopping)现象。又如,审计机构须达到“合理保证”(reasonable assurance)级别,并包括现场审核。注册系统需具备数据角色清晰、数据机密性与不可否认性(non-repudiation)保障等。所有这些步骤标志着制度从草案转向可操作结构。
与此同时,欧盟委员会计划在未来两年内推出若干“委托法案”(delegated acts),以具体方法学(methodologies)为载体,涵盖如直接空气捕集加封存(DACCS)、生物质碳封存(BECCS)、生物炭、再湿化沼泽、农业-林业碳耕作等路径。认证单位预计于2026年起开始发放,欧盟统一登记处(Union registry)计划于2028年启动。

“减派君观点”
需要注意的是,EU ETS尚未批准任何碳信用(包括CRCF认证的永久移除单位)用于履约合规。但在欧盟“适度灵活”的整体基调下,预计不久,EU ETS和企业减排均很允许使用CRCF认证的永久移除单位,作为实现净零和净负排放的补充工具。但这取决于最终立法和保障措施的实施。目前,欧盟委员会正加速推进。
因此,作为同样都是官方认可的合规市场外部自愿碳市场,可以对CCER和CRCF进行一个简单对比。表面上看,CRCF被描述为“欧盟碳移除认证框架”,而CCER是“中国核证自愿减排”,但从未来强制碳市场运行逻辑出发,两者本质相似:它们都承担着为主ETS体系提供弹性、降低履约成本、激活项目供给的角色,是典型的“合规市场外部碳信用模块”,并且是被官方认可的只能在规定区域进行交易的一种自愿减排量。因此,它们都不是独立的“自愿市场工具”,都将是嵌套在强制碳市场中的合规辅助机制,只不过CRCF更倾向碳移除。
趋势上来说,中国已在CCER体系中批准/准备新增多项方法学(methodologies),包括较为偏“工程/技术”的路径。已明确纳入或正在推进的偏工程类方法学主要集中在资源化利用和工业过程减排领域,包括陆上油田伴生气回收利用、煤矿瓦斯回收利用、农林生物质并网发电与热电联产、农业废弃物集中处理、既有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电解水制氢以及海上火炬气回收等技术方向。区别于传统造林或自然碳汇项目,虽仍以“减排”为主,但已展现出向工程型低碳与潜在碳移除技术过渡的制度趋势,也为未来真正纳入碳移除类项目(如 BECCS、生物炭或负排放技术)预留了政策接口。欧洲CRCF则是直接将“永久碳移除”作为其认证框架核心类别之一。
另外一个可以对比的是,从全球视角看,同样可以服务欧盟ETS的还有未来的第六条下的碳信用(可查看此前文章)。Article 6的核心是,提供国家之间可转移的减排单位(ITMOs)和全球信用机制(A6.4),解决的是国家之间如何转移减排成果,如何进行国际双边/多边碳交易,如何避免双重计算(corresponding adjustment),本质上是一个“国际减排责任分配与跨境交易框架”。
虽然两者功能不同,不构成直接冲突。但确实潜在“冲突”存在,在“市场层面”存在微妙博弈。欧盟可能优先使用CRCF本地认证单位,如果未来EU ETS或企业减排允许使用CRCF认证的移除单位,那么欧盟可能更倾向消化“内部生产”的碳移除,对外部Article 6信用的需求可能被稀释;CRCF 的质量标准可能高于部分Article 6项目,这会导致出现“欧盟认可vs国际可转移”的双轨质量体系。这的确将会是一种标准权的博弈。
从长期趋势看,CRCF与《巴黎协定》第六条并非走向对立,而更可能形成一种“接口融合”的制度结构。CRCF正在欧盟内部建立一套围绕碳移除的高质量认证标准,其作用并非替代 Article 6 的国际转移机制,而是为其提供一个清晰的质量参照体系。未来极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当 Article 6信用试图进入欧盟市场时,不仅需要满足国际层面的合规要求,还需符合 CRCF 所设定的质量框架,从而使CRCF成为事实上的“准入门槛”与“质量筛选器”。在这一意义上,CRCF更像是为全球碳市场注入“质量锚点”,帮助界定什么才是真正可信、可持续的高质量碳移除。
畅想一下,或许中国碳市场国际化的进程同样可能沿着类似轨迹展开:即以CCER作为本土标准体系,对接全球碳市场,在跨境交易与国际认可中逐步形成“中国版本的质量门槛”。在此框架下,全球碳市场将不再只是简单的减排量流动,而是进入一个由不同区域标准共同塑造的“质量竞争时代”,Article 6提供交易规则,而CRCF与CCER则在各自区域内定义“何为可信碳信用”的制度边界。
索比光伏网 https://news.solarbe.com/202511/26/5001348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