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分布式光伏:新建项目须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发布时间:2025-11-26 16:14:10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全面落实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明确分布式光伏划分标准,区分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各市要统筹集中式与分布式光伏发展需求,提出地区发展规模,保障各类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开发建设。明确备案机关及权限,按“谁投资、谁备案”确定备案主体,加强备案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项目需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的,须与所有权人签订使用或租用协议。电网企业要差异化制定接入制度,优化简化流程,做好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及信息公开。

同时,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和电网企业,依据国土开发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电网消纳能力等开发建设条件,编制市级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计划,明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和建设时序等,于当年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能源局备案。各电网企业应配合建设计划编制工作,提供本地区电网建设规划、新能源消纳、可接入容量等相关信息。电网企业依据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计划,积极开展配套电网升级改造工作。新建项目须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存量具备条件的项目按产权分界点推进改造,以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

明确新旧政策衔接。对于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于2025年5月1 日之后并网投产,且利用农业大棚和禽畜棚舍屋顶等建设,以及在其它合法合规建设的屋顶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自治区能源局将另行组织项目评估。评估通过后,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并履行备案变更等手续。项目业主可按照自治区能源局要求,及时提交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的申请。

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桂能新能〔2025〕440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百色能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为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完善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

全面落实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明确分布式光伏划分标准,区分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各市要统筹集中式与分布式光伏发展需求,提出地区发展规模,保障各类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开发建设。明确备案机关及权限,按“谁投资、谁备案”确定备案主体,加强备案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项目需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的,须与所有权人签订使用或租用协议。电网企业要差异化制定接入制度,优化简化流程,做好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及信息公开。

二、明确上网模式,实行差异化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或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三、完善电网承载力评估机制

各电网企业应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及消纳情况的统计预测分析,以季度为周期对本经营区内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能力进行分析与预警,动态评估各县(市、区)、各乡镇、各台区分布式新能源消纳能力。各地方电网企业应于每季度首月15
日前将本经营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及消纳情况、电网承载能力评估结果、承载力提升举措报送经营区所在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广西电网公司报送自治区能源局备案,将并网及消纳情况在各电网企业网上营业厅(广西电网:/或“南网在线”APP;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index.php;广西百色能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index.html)发布。

四、制定分布式光伏建设计划

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和电网企业,依据国土开发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电网消纳能力等开发建设条件,编制市级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计划,明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和建设时序等,于当年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能源局备案。各电网企业应配合建设计划编制工作,提供本地区电网建设规划、新能源消纳、可接入容量等相关信息。电网企业依据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计划,积极开展配套电网升级改造工作。新建项目须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存量具备条件的项目按产权分界点推进改造,以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

自治区能源局根据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建设计划落实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意见。

五、持续做好备案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设区市项目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市、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备案信息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并在项目建设内容中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类型及上网模式。

六、及时开展建档立卡,支持能源绿色发展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在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建档立卡系统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填报;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填报。县级电网企业按月向同级能源主管部门提交当月新增并网项目信息(不含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督促项目业主及时填报建档立卡。

七、明确新旧政策衔接

对于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于2025年5月1 日之后并网投产,且利用农业大棚和禽畜棚舍屋顶等建设,以及在其它合法合规建设的屋顶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自治区能源局将另行组织项目评估。评估通过后,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并履行备案变更等手续。项目业主可按照自治区能源局要求,及时提交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的申请。

八、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压实工作责任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国家及行业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各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会同属地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好分布式光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自治区能源局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

附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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