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场全链条监管!青海省发布碳市场建设实施方案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5-11-21 16:33:54

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快融入全国碳市场建设实施方案》,方案指出:2027年将实现工业主要排放行业纳入碳交易、履约率100%,2030年形成成熟管理体系。新能源领域方面,支持并网光热发电等自愿减排项目开发,鼓励绿电制氢、可再生能源消纳等关键技术研发示范。同时探索青藏高原电力碳足迹标准,推进煤改电等工程,强化碳排放与用能数据协同验证,培育技术服务机构,通过碳市场机制激励企业低碳转型,助力新能源产业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快融入

全国碳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25〕2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快融入全国碳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快融入

全国碳市场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按照国家和地方事权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的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密围绕“双碳”战略部署,聚焦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和建设产业“四地”,深度参与和融入全国碳市场建设,构建覆盖重点排放单位的数据核算、市场监督、履约清缴等全链条监管体系,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坚实保障。到2027年,全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企业覆盖工业领域主要排放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核查溯源、数据质量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率保持100%。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重点领域进一步扩大,活跃度进一步提高。到2030年,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核查溯源、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基本成熟,碳市场主体和交易产品更加多元化,碳排放管理技术咨询、检测核查、认证交易、科技金融、人才队伍等能力明显提升,促进全社会形成“排碳有成本、减碳有收益”的低碳发展意识。

一、深度融入全国强制减排市场建设

(一) 细化实施碳排放管理政策。严格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强化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MRV体系)全过程精细化管理,细化落实行动举措及评价指南。(省生态环境厅)

(二) 加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管理。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扩围行业企业强制履约管理部署,加强新纳入企业注册登记与交易账户开立管理,制定年度纳管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等配合)

(三) 常态化开展月度存证信息审核。督促指导重点排放单位制定并严格执行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聚焦化石能源消耗量等关键参数,落实月度信息化数据存证审核要求,推行重点参数交叉联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四) 高质量推进年度排放报告核查。指导重点排放单位编制提交年度碳排放报告。严格对照碳排放核算核查指南,
实地开展生产设施全流程碳排放核查校验,对不符合规范要求参数采用规定的缺省值替代。(省生态环境厅)

(五) 高水平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加强登记、交易、结算等环节信用监管和约束激励,强化履约全流程培训指导,提升企业自主履约能力。依据全国碳市场配额分配方案,鼓励重点排放单位购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碳排放配额清缴,推动重点排放单位按时足额完成清缴履约任务。(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 规范关键核算参数检验检测。规范煤炭等化石燃料采样、制样、存样、送样、化验检测环节流程管理,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自行开展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等关键参数检验检测。开展市场专项整治,依法依规查处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 强化重点排放单位计量器具监管。健全碳排放计量监管机制,重点排放单位落实计量器具管理要求,按照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和人员。加强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严查计量检定不规范等违规行为。推进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为仪器设备量值准确可靠、溯源有据提供保障。(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 鼓励碳排放监测计量技术探索创新。鼓励有条件企业开展二氧化碳排放浓度、烟气流量等关键参数的温室气体排放实时监测评估。探索推行碳排放数据与用电、用能数据协同验证机制,强化多源数据交叉比对与异常识别能力。探索建立反映青藏高原气候特征电力碳足迹、碳核算关键参数和技术标准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监督重点排放单位建立健全碳排放内部管理制度与数据质量保障体系,设置碳排放管理专责机构人员,规范数据记录、监测采集、资料归档、报告编制、参数留证、履约清缴、信息公开等全流程管理,整体提升碳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 落实企业帮扶举措。研究制定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技术指南,开展全省参与融入全国碳市场能力提升行动。探索推行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评价与试点,定期评估试点工作成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十一) 严格管理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核查、复查技术服务机构年度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对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生扰乱市场行为的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稳妥开展自愿减排项目开发交易

(十二) 推动自愿减排项目储备开发管理。开展全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摸底调查,支持人工造林、并网光热发电、隧道照明等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强化已登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与核证自愿减排量真实性、合规性监督,有效防范以“碳票”等名义扰乱市场交易行为。(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省交控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 支持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先行先试。鼓励社会各界开展生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能源等领域自愿减排方法学和本地化参数标准研究。推进果洛州国家林业碳汇试点成果应用,加强生态系统碳汇监测计量基础研究,为全国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提供青海方案。(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 积极践行核证减排碳中和抵消应用。鼓励党政机关、企业、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或组织,依据国家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使用国家碳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扣大型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履行低碳化社会责任,实现绿色供应链长效管理。(省直各相关部门,中央驻青单位)

三、巩固提升参与融入全国碳市场能力

(十五) 强化体制机制建设。健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体制,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和重点领域研究示范,支撑全省碳排放管理及深度融入全国碳市场各项工作。加强与生态环境部等国家部委的工作沟通和政策对接,争取指导支持。(省生态环境厅)

(十六) 培育技术服务机构。培育咨询服务、检验检测、审定核查等技术服务业发展,鼓励节能降碳领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支撑全省融入全国碳市场工作,支持技术服务与绿色金融、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化解决方案等服务深度融合,提升多层次专业化技术服务支撑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 加强多领域沟通协作。加强与国家碳市场管理机构及技术支撑单位常态化协作,加强账户开立、交易监测预警等领域合作。建立碳市场省级专家库,重点吸纳温室气体减排技术服务、自愿减排项目开发、配额分配与清缴、碳交易与碳金融等领域专业人才。实施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轮训计划,提升行业企业碳排放管理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人行青海省分行、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推进绿色低碳转型

(十八) 全面实施新建项目碳排放评价。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落实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推动碳排放由末端治理转向前置管理。建立省、市(州)两级碳排放预算管理制度,明确新增“两高”项目碳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构建有利于提升绿色低碳项目竞争力的碳排放管理政策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 稳步推进重点行业绿色低碳转型。优化完善煤电布局,落实新上煤电机组低碳化建设要求。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稳妥有序推进燃煤自备电厂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加大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力度,提升替代燃料与原料使用比例。围绕盐湖资源绿色低碳高效开发、可再生能源消纳、绿电制氢等关键技术,开展新技术研发与应用场景创新示范。大力推广应用先进节能低碳技术与装备,打造一批绿色低碳转型引领企业。(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等配合)

(二十) 稳步推动碳排放信息披露。加快建立企业公开承诺、信息依法公示、社会广泛监督的碳排放信息披露机制。引导推动省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编制发布温室气体信息披露年度报告,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体系(ESG)以及企业市场价值反馈、社会公众监督等多元力量,推进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人行青海省分行、青海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快融入全国碳市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协作机制,注重协同联动,提升监管效能。各级财政部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做好碳排放管理资金保障工作。各地、相关部门要切实强化宣传引导,实行信息公开和政策解读,畅通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助力全社会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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