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鼓励国企配置不低于10%的股权,吸引民营企业参与风光大基地

来源:山西省能源局发布时间:2025-07-29 08:48:08

7月24日,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发布关于印发《促进全省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件明确,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风光基地、年度风光项目竞争性配置,鼓励国有企业配置不低于10%的项目股权吸引民营企业参股。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全省光热发电、生物质和可再生能源供暖等项目建设。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晋北采煤沉陷区新能源基地项目等国家大型风光基地设备供应及投资建设。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科学合理布局,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开发运营。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晋北采煤沉陷区新能源基地新一代光伏组件设备的研发制造。鼓励晋北采煤沉陷区新能源基地投资主体与风电光伏制造民营龙头企业深化合作,助力民营企业创新。

支持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分布式光伏聚合商参与市场交易,引导民营售电公司充分利用自身电力市场分析技术优势,聚合分布式光伏、储能等资源共同参与电力市场,实现民营售电公司由传统电价传递者向综合能源服务商转型。

原文如下: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

关于印发《促进全省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能源法改发〔2025〕148号

各市能源局、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各有关能源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促进全省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引导民营经济在推进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加快构建具有山西特色的新型能源体系中做大做优做强,结合我省能源领域民营企业发展实际,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联合制定《促进全省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

2025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促进全省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一、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发展新动能

(一)支持投资建设能源基础设施

1.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微电网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控股或参股建设增量配电网试点。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协商合作,共享通道走廊、电网间隔等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资源,降低企业接网投资。

2.支持民营企业按照企业决策、因地制宜、经济合理、有序发展的原则,通过参股方式积极参与投资建设非干线管道等天然气基础设施,加快互联互通建设,提升油气供应保障能力。

3.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我省风光基地、年度风光项目竞争性配置,鼓励国有企业配置不低于10%的项目股权吸引民营企业参股。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全省光热发电、生物质和可再生能源供暖等项目建设。

4.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晋北采煤沉陷区新能源基地项目等国家大型风光基地设备供应及投资建设。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科学合理布局,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开发运营。

5.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与煤矿企业采取合同能源管理、BOT等商业合作模式参与煤矿瓦斯发电项目建设运营。鼓励民营企业参与8%以下低浓度煤矿瓦斯利用项目建设,积极争取CCER碳减排交易。

(二)支持发展能源新业态新模式

6.优化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营管理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我省虚拟电厂建设,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常态化组织开展虚拟电厂申报建设。放宽虚拟电厂调节容量准入条件,简化和压缩建设流程,拓展虚拟电厂应用场景,探索对虚拟电厂有效容量进行市场化补偿,推动虚拟电厂规模化、高质量发展。

7.支持民营企业在新能源、储能、配套电网项目等方面参与建设和运营绿电园区试点项目,和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在配套电网项目建设和运营方面开展合作。

8.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资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对前期工作成熟、建设进度较快的新型储能项目纳入建设库,推动项目尽快建成并网。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身优势,拓展新型储能多元化示范场景,推进不同技术路线的新型储能示范应用,提升区域灵活调节能力。

(三)鼓励民营经济创新发展

9.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晋北采煤沉陷区新能源基地新一代光伏组件设备的研发制造。鼓励晋北采煤沉陷区新能源基地投资主体与风电光伏制造民营龙头企业深化合作,助力民营企业创新。

10.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能源领域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等科技专项工作。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能源局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工作。

(四)支持民营能源企业转型升级

11.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我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和煤炭绿色开采试点,围绕信息技术、智能煤机装备、绿色开采装备等方面,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推广和应用。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培育风电、光伏、储能设备循环利用先进技术和商业模式,延伸配套产业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定期组织有关企业开展新产品推介、场景应用推广等对接活动。

12.支持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分布式光伏聚合商参与市场交易,引导民营售电公司充分利用自身电力市场分析技术优势,聚合分布式光伏、储能等资源共同参与电力市场,实现民营售电公司由传统电价传递者向综合能源服务商转型。

二、推动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

(五)不断健全市场准入制度

13.推进油气管网运销分离,引导企业建立独立的管网运输和销售主体,对天然气基础设施的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保障民营企业和用户公平接入和使用。

14.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两新”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

15.落实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定期向民营企业推介能源项目。开展政策解读、项目对接,搭建政企银沟通合作平台,畅通民营能源项目融资渠道。做好推介后服务,常态化进工地、到一线,帮助项目加快竣工投产。

(六)推动完善生产要素获取机制

16.充分发挥能耗要素保障作用,优先发展有利于完成全省及所在市能耗强度下降目标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对主要产品设计能效水平达到行业能耗限额先进值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民营经济项目,加快开展节能审查。

17.指导供电企业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将低压办电“零投资”服务对象拓展至160千瓦及以下民营用电企业,进一步降低办电成本。

(七)持续规范能源市场秩序

18.做好涉企政策公平竞争审查,防范行政力量不当干预市场,为民营企业等经营主体营造公正透明的竞争环境。坚持运用市场机制解决市场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坚决杜绝行政不当干预民营企业自主交易行为,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19.指导油气管网企业落实公平开放要求,督促企业公开能源输送管网设施接入和输送能力等信息,引导企业完善服务用户准入、获得服务的条件和程序等使用机制,向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

三、提升能源政务服务水平

(八)优化能源投资审批流程

20.“驭风行动”助力乡村振兴试点项目试行备案制,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在属地备案,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供“一站式”服务,对同一个行政村或邻近村联合开发的项目,统一办理前期手续。

21.为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能源类重点工程项目主动靠前服务,提高受理效率,为企业做好服务保障。

(九)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2.完善能源领域政企协商制度,畅通民营企业问题反馈渠道,保障企业诉求高效响应。优化民营企业权益维护机制,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营造公平法治环境。

23.严格限定对民营企业行政检查的范围、频次和程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提升执法透明度和规范性。强化能源领域民营企业收费监督检查,重点整治违规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十)支持引导民营企业高质量“走出去”

24.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及我省配套相关政策的宣贯解读,为民营企业融入中部地区崛起战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拓展海外市场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优化跨境服务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跨境结算、融资定制等服务。

25.利用好太原能源低碳发展论坛等交流窗口,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国际专业展会。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有关企业加强沟通交流,提升扩大民营企业的影响力,推动民营企业在能源领域项目上加强国际合作,投资布局新型储能、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海外能源基础设施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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