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启动2026年风、光项目竞争性配置

来源:山西省能源局发布时间:2026-04-07 09:02:47

山西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2026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

竞争性配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能源新能源发〔2026〕51号

各市能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大力推动能源转型,做好本年度全省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工作,我局编制了《山西省2026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竞争性配置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质量统筹开发

各市能源局要按照“开工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思路,紧扣可利用土地资源、风光资源禀赋、电力消纳等关键环节,摸清本区域风电、光伏开发资源家底,统筹基地项目开发,因地制宜做好新项目谋划储备。

二、认真做好项目初审

按照成熟一批、组织一批、安排一批的工作思路,各市能源局要认真审核把关项目资料,充分考虑申报企业已有项目开发建设情况,定期梳理项目土地预审手续和电网意见办理情况,按期初选上报取得新能源“标准地”的项目。

三、规范项目开发秩序

各市能源局要遵守国家相关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不正当市场干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获得年度开发建设指标的项目,申报单位和运营单位须为同一主体,严禁在建设期和全容量并网后5年内擅自转让。

四、按时上报项目材料

请各市能源局于4月20日前将正式申报文件(3份)和项目资料(纸质版5份,U盘电子版2份)报送至省能源局,其中需提供项目选址范围带坐标的原始cad/shape/kmz电子文件。

联系电话:0351-4117220

山西省能源局

2026年4月2日

山西省2026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竞争性配置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锚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紧扣“十五五”新能源扩量提质、可靠替代发展要求,纵深推进我省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着力推动能源转型,做好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根据国家能源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条件

1.申报企业应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具有连续投资能力和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运营经验。

2.申报企业应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已批复项目开发建设承诺,在国家和省信用平台上没有未过期的失信记录。

3.上年度竞争性配置以来,申报企业所属集团在我省电力项目建设或运营过程中,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二)项目条件

1.单体项目不低于6万千瓦,利用已投产新能源项目升压站及送出线路的扩建项目不受规模限制。

2.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定。

3.申报项目选址须符合自然资源、环保、水利、林草、文物、电网等有关要求,取得新能源“标准地”(仅指项目已取得土地预审手续和电网意见)。

4.申报项目已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资源开发协议,与土地权属单位或者权属人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应避免与已列入计划或同期申报项目的坐标重叠。

5.风电项目须提供一个完整年度的测风数据。

6.申报项目应于下达建设计划后18个月内全容量并网。

二、组织程序

(一)市级初评。各市能源局要在项目储备工作基础上,充分考虑“奖优罚劣”,依据竞争性配置的基本条件对申报企业、项目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将初评工作开展情况及初选结果报送省能源局。

(二)省级审核。省能源局组织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文物等相关部门,电网企业及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各市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下达建设计划。

(三)推进实施。各市能源局要建立月调度机制,督促企业科学组织项目建设,优化工作流程,合理安排建设工期,加强工程质量管控,确保项目按期全容量并网。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竞争性配置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方案、流程、结果,实施项目公平竞争优选配置。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产业配套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2.申报企业按照附件1、2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承诺书,确保资料真实性。

3.项目优选过程中将综合考虑企业的申报材料以及申报企业已有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进度、质量等。

(二)统筹高质量开发

1.坚持高效集约开发。实施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因地制宜加快存量项目建设和新项目谋划储备,鼓励“肥瘦搭配”,实现土地资源集中集约充分利用。

2.坚持市场主体多元。充分发挥各类资本优势,鼓励央企驻晋企业、省属企业、民营企业参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鼓励国有企业至少拿出10%的项目股权吸引民营企业参股。

3.坚持技术创新引领。鼓励企业发挥风电、光伏发电的互补特性,实施一体化开发。优先支持新建系统友好型电站、“人工智能+新能源”融合应用的项目,推动风光项目智能化、高效化、友好化发展,提升新能源可靠替代能力。

(三)完善全流程监管

1.各市能源局要指导项目单位做好新能源“标准地”和项目储备工作。

2.已获得年度开发建设指标的项目,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一经发现和查实,取消其参与全省范围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资格。

3.各市能源局要强化监管和督导,认真梳理已安排项目建设情况,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抓好跟踪问效,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尽早建成达效。

4.列入本年度建设计划但未按期建成的项目,各市能源局要在企业承诺到期后提出调整规模的意见,上报省能源局。

附件:1.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规模申报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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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申报企业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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