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发改局关于继续施行《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时间:2025-06-20 09:46:41

6月14日,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下发关于继续施行《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将管理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详情如下: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号)的有关规定要求,《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中发改规字〔2022〕03号,中发改能源〔2022〕302号)继续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14日

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运维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新〔2014〕3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发改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在中山市辖区内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交通设施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建设的项目,以及利用具备条件的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垃圾填埋场、鱼塘、湖泊等场地建设,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的项目。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居民和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两类进行分类管理。居民分布光伏发电项目是居民个人利用住宅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等建设的光伏项目,其余为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施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电箱、防雷接地棒及钢(其他防锈材质)结构支架等部分,项目屋顶擅自架设的砖混结构支架或设备用房不属于光伏项目设施。

第三条全市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项目施工企业、项目单位须符合本办法的备案及管理要求。

第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运营模式。供电部门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简化流程,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非经营性小型(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分布式光伏设施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章 项目备案

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省能源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权限实行项目备案制管理。

第七条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前须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s://tzxm.gd.gov.cn/)递交备案申请,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备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变更项目备案文件主要事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法人等,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原项目备案机关,修改相关信息,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八条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供电部门直接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供电部门按月集中向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第九条用户申请光伏报装、增容,但物业权属证明不齐全的,供电部门应当对用户申请光伏的现场进行勘察,并附现场照片发至属地镇街相应管理部门,提请核实光伏用地、建筑是否属于“两违”。属地镇街收悉后,应当及时组织对现场进行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按照统一模板《关于客户光伏报装情况的复函》回复供电部门。供电部门参考回复意见判定是否受理光伏报装申请。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管理等相关要求,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等特定建筑物屋顶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可能影响城市景观和市容市貌及建设地于主干道两侧等的项目,要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在小区内开展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关物业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企业与项目单位须签订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合同须包含本办法第十二至十五条要求,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并向项目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使用的太阳能组件产品须通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检测认证。

第十三条采用的配电箱应是成套配电箱,箱内并网设备应符合安全需求,成套配电箱内开关需提供3C认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其中直流电缆采用中国质量中心认证的光伏专用电缆。项目建设须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第十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必须安装防雷接地设施,并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第十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不影响其原建筑外立面风貌、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采用的光伏支架要采用防腐防锈材质,材质符合《太阳能光伏系统支架通用技术要求JG/T490-2016》,光伏支架风力荷载与重力荷载等级符合国家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光伏组件最高点距离铺设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8米或不高于建筑物最高平面1米(具有特殊楼梯间的居民楼,在楼梯间上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最高点应不高于屋顶屋面4米),并且四面均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垂直投影不应突破建筑物屋顶范围。

安装光伏发电设备需要同步对建筑外立面和建筑结构进行改造的,改造的部分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报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安装光伏发电设备的总高度超过上述规定的,确属设备需要且无替代方案的,应按建筑物改扩建(加层)事项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要具备实时监测功能,发电量等有关信息要具备接入移动设备APP的能力。

第四章 项目并网登记

第十七条供电部门负责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登记。

第十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申请并网时应向供电部门提供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并网接入资料,包括并网项目地点、项目用途、项目业主性质、并网接入点、主要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并依照供电企业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并网接入申请表及办理所需手续。

第十九条在项目竣工并符合并网验收条件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需书面向供电部门提交《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表》。供电部门在接到申请表后组织并网调试和验收,将验收情况书面反馈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项目通过验收后,供电部门审核登记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运行调度协议》(中压接入需运行调度协议)等文件。

对于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用电性质为居民用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供电部门按照简化程序办理并网手续,居民分布式项目完成登记备案后因不可抗力需过户的要重新登记备案,原登记备案自动失效。

第五章 项目并网验收、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条非居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内部验收;由供电部门开展并网验收。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统一由供电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部门投资建设。只接入用户侧而不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投资建设。

第二十二条供电部门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供电部门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享受电量补助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供电部门负责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结算账户户名需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一致。

第六章 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是责任主体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在符合本办法要求建成并网并完成移交后,项目单位是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

市发展改革局作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管职责,负责监督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产权归谁、责任归谁” 为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市自然资源、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责任。

各镇街对已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行监督。对应市相关部门的镇(街)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行和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供电部门开展并网验收环节进行联合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项目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项目施工安全。项目建成之日起5年内,项目施工企业每半年对项目的安全运转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第二十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第十至十六条要求对已建成的光伏项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整改。分布式光伏投资、施工和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的运营和管理遵循国家及本省、市的分布式光伏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监控管理平台,对运营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运维服务及其他服务。

(二)负责分布式光伏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光伏发电设施安全运行。

(三)定期对本单位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四)在光伏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五)光伏设施区域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须设置符合相关规范的灭火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如国家或本省出台新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或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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