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2024-2030年新增超4GW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

来源:广东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时间:2024-12-04 09:20:02

12月2日,广东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江门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30年)》,方案总体发展目标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发挥江门市硅能源产业链及场景应用的良好基础,全面推进全市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本方案实施期内全市新增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超过400万千瓦。力争到2025年工业园区、新建学校、新建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覆盖率达到50%,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农村农房等能装尽装。到2030年全市分布式光伏覆盖率进一步提升。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30年)》的通知

江发改资环〔2024〕2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

《江门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3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2日

江门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2024-2030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进一步加快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推动我市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等有关文件,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发展目标

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发挥我市硅能源产业链及场景应用的良好基础,全面推进全市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本方案实施期内全市新增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超过400万千瓦。力争到2025年工业园区、新建学校、新建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覆盖率达到50%,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农村农房等能装尽装。到2030年全市分布式光伏覆盖率进一步提升。

二、重点开发领域

(一)力争实现园区全覆盖。加快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园建设,新规划建设的各类园区要同步规划、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积极推动具有开发条件的新引进项目安装光伏设施,力争到2025年光伏覆盖率达到50%,2030年实现全覆盖。推动重点工业园区布局光伏项目,引导大型企业集团积极开展光伏项目建设,支持国有企业规模化建设光伏项目。镇、村级工业园内新建工业厂房、配套用房及车棚顶,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设施。国资为主投资建设的具备安装条件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安装比例力争达到10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国资委〕

(二)推进公共机构、公共设施宜装尽装。党政机关要带头推进光伏建设,利用办公楼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设施,屋顶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具备安装条件的公共机构建筑安装比例达到100%。推动全市新建和改扩建学校建筑同步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按照“宜装尽装”原则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力争新建学校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推动各类国有企业、体育馆、展览馆、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公共设施利用屋顶建设光伏设施。到2025年新建公共机构屋顶光伏覆盖率达到50%。到2030年全市公共机构光伏装机容量不低于30万千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国资委〕

(三)推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能装尽装。重点推广“光伏+高速公路”模式,加快江鹤高速、开阳高速、银洲湖高速等在服务区、收费站、光伏车棚、隧道出入口、匝道互通区域等具备条件的场所,依托光伏发电、并网型微电网和充电基础设施等推广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建设,探索建设新型交通能源系统。引导大型客运站、港区、机场等交通运输站场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新建港口、物流枢纽、大型停车场实现光伏“能装尽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资委〕

(四)推进城市建筑光伏发展。在推进旧城改造中,结合实际建设屋顶光伏,鼓励利用大型商业体及住宅区屋顶资源开发分布式光伏。鼓励新建居住建筑充分利用建筑屋面、建筑立面等合理设置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商住小区、别墅区等在符合相关物业管理要求下,可探索利用公共区域、休闲娱乐等配套设施安装分布式光伏系统。在满足技术、经济、环保等条件下,根据省部署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试点示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

(五)加快农村分布式光伏建设。按照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部署,结合乡村建设、乡村休闲旅游、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绿色农房建设、农房风貌管控提升等工作,同步开展农村分布式光伏建设,深入推进实施如鹤山古劳大埠村、址山连珠村等“光伏示范村”项目。在符合国家用地政策要求前提下,积极支持设施农用地既有建(构)筑物屋顶开发建设光伏。各县(市、区)政府应统筹农村地区整体推进,可以开发分布式光伏项目为切入口,瞄准自然资源优势,通过政府搭台、企业投资、村集体参与的方式整合资源,充分发挥村集体定位,成立强镇富民公司,进行分布式光伏整镇(整村)开发,探索推行产权自有、收益留存、风险较低的开发运营模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创新开发模式

(六)积极拓展开发模式。对于既有的各类园区、工商企业厂房,按自愿原则整合屋顶资源,依法依规选择投资主体。同一主体开发投资的光伏项目,鼓励采用EPC模式建设,可充分综合考量设计团队、施工队伍、设备采购、施工管理、安全监管等方面因素择优选取资质能力较强的企业承担建设。对利用公共机构屋顶和公共设施建设光伏的,应统筹资源,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维。支持具备条件的镇村采取“公司+镇村+农户”等模式,统一规划设计、打包备案,创新开发运维和金融合作方式,开展整镇村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以村集体物业设施、厂房屋顶等入股参与项目开发,增加集体收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

(七)探索新型发展模式。创新“光伏+”应用模式,开展“源网荷储”“光伏+绿电”“光伏+低碳”等新应用探索研究,在工业用电负荷大、分布式光伏开发条件好的园区,探索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供电园区。探索以县域为单位,开展“分布式光伏+储能”应用试点,减轻电网消纳负担,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鼓励光伏项目开发光伏碳汇,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探索建设虚拟电厂,参与电力交易市场连接,提升电力系统调峰调频率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江门供电局〕

(八)支持适用性技术产品研发制造。依托我市硅能源产业优势,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技术研发,鼓励企业研发适合我市园区、公共机构、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城市建筑、农村等各类型应用场景的分布式光伏建设通用技术产品以及定制化个性化技术产品。促进光伏应用与产业链协同发展,加强在新场景下的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鼓励优先采用转化率在24%以上的光伏组件,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分布式光伏项目效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九)高质量推进“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坚持各方协同、统筹谋划、规范管理、安全美观原则,在鹤山市选取若干个乡镇开展“光伏+建筑”应用试点,推动形成一批具有江门特色、兼顾风貌提升的可复制可推广典型案例。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推动建筑分布式光伏规模和城乡建筑风貌同步提升。力争2025年底前,建成“光伏+建筑”示范村2个以上。〔责任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

四、政策措施保障

(十)落实政策支持。电价方面,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参与绿电绿证交易,获得相应收益。税收方面,落实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光伏发电项目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分布式光伏项目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金融方面,引导金融机构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开发的信贷支持,推广光伏金融产品市场应用。能耗方面,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江门供电局〕

(十一)提升消纳能力。分布式光伏原则上就近消纳,鼓励各类园区和工商业企业光伏发电自发自用。各县(市、区)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电网承载及消纳能力,平衡好项目准入与区域电力的关系。发改部门与供电部门加强光伏项目备案信息互通共享,供电部门需结合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需要,将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纳入电网建设规划,适度超前谋划建设相关电网工程,采取配变增容、新增布点等方式保障分布式光伏接入需求,研究在分布式光伏密集开发区域推行“集中汇流”接网模式,进一步提高接网消纳能力。加快光伏储能设施建设,鼓励光伏电站合理配置储能系统,为电力系统提供容量支撑及一定调峰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江门供电局〕

(十二)简化手续流程。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属地备案制度。户用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代为备案。简化项目接网流程,推行线上报装,实现业务办理“一次都不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探索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江门供电局〕

五、加强规范管理

(十三)规范项目备案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开发秩序,不得将配套产业、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公司等作为项目备案和开发建设的门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必须取得备案证,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及并网验收后,方可投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江门供电局〕

(十四)强化项目建设管理。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光伏项目,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内建设光伏项目。严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一级及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光伏项目。严格控制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建筑物屋顶设置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如确需设置,要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和腐蚀气体的建筑严禁建设。“光伏+建筑”应用试点要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落实“风貌优先、光伏赋能”的要求,确保光伏设施与建筑整体造型、色彩相一致,项目整体风貌与周边建筑物、人文景观风貌相协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江门供电局〕

(十五)落实项目质量管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等相关单位要符合资质要求。依法使用经认证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设备产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江门供电局〕

(十六)强化项目安全监管。强化分布式光伏项目规划、选址、设计、施工、并网、运维等全流程管理,加强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电气安全、防汛防风、地质灾害等风险防范和隐患治理。发改部门要严把项目准入关,在项目备案时出具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光伏产品质量监管;住建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或户用业主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做好房屋安全评估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落实防范高处坠落等安全措施;供电部门负责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涉网设备进行并网验收和并网审批;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建设、运行和安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江门供电局〕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七)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挖掘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开发资源,按照本方案下达的各年度开发规模,结合实际全力组织实施。并于每年年底前报送年度开发建设情况及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各县(市、区)要规范项目管理,加强用地管理,严控利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地面(含坑塘水面)建设分布式光伏

(十八)强化统筹协调。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跟进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建设情况,制订相关实施方案、管理细则等,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属地政府。

附件:1.江门市分布式光伏开发预期目标(按区域)

2.江门市分布式光伏发展潜力估算表(按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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