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用户侧容量补偿电价下调至0.0705元/千瓦时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23-12-28 08:41:31

12月25日,山东率先发出2024年容量电价机制调整通知,通知中,正在执行的用户侧容量补偿电价0.0991元/千瓦时,将从2024年1月1日起,下调至0.0705元/千瓦时,度电降低2.86分。

其中,2024-2025年山东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固定成本30%确定,标准为每年每千瓦100元(含税),纳入山东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执行山东煤电容量电价标准。

从政策上来看,火电企业会受到容量补偿电费,这个费用由工商业主体每月分摊,意味着工商业企业的电费会有微微上涨,但是涨幅不会太大。

此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将现行煤电单一制电价调整为两部制电价,容量电价水平根据转型进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逐步调整。

目前,我国煤电电价多实行单一制电量电价,只有发电才能收回成本,秉承的原则是不干活就不赚钱。但随着煤电转变经营发展模式,煤电机组越来越多时间“备而不用”。据统计,煤电机组的年发电小时数由2015年的5000小时以上降低到2022年的4300小时,未来的发电小时数还将进一步降低,通过单一电量电价注定无法回收固定成本,入不敷出的煤电企业经营面临巨大生存压力。

而本次《通知》采用两部电价是将煤电的电价分为两部分:电量电价和容量电价。具体来说,电量电价是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的,这可以激励煤电企业提高发电效率,降低成本,以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可以理解为多劳多得的奖励绩效;而容量电价则主要反映煤电的容量成本,并保障煤电机组在电力系统中具备足够的容量,以应对电力负荷的波动,可以理解为固定底薪。

事实上,采用两部价并不是首次实施,山东因既是内部火电过剩的省份,又是一个接受外送电的大省,因此是全国范围内实行容量电价的先行者,其容量电价机制的完善有着示范作用。

(原文如下)

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23〕1501号文件完善我省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3〕102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华润电力华北大区,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推动煤电转变经营发展模式,促进新能源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不执行容量电价机制。

二、电价标准

(一)省内煤电机组。2024-2025年山东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固定成本30%确定,标准为每年每千瓦100元(含税,下同)。

(二)跨省跨区煤电机组。纳入山东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执行山东煤电容量电价标准,并通过签订年度及以上中长期合同,明确煤电容量电费分摊比例和履约责任等内容。未纳入山东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由送电省份承担其容量电费。

(三)应急备用煤电机组。机组调用时段电量电价,按同时段最短周期电力市场交易电价水平确定。容量电价具体标准,待国家确定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具体范围及管理办法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按照回收日常维护成本的原则另行制定,适时采取竞争性招标等方式确定。

三、电费分摊

(一)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容量电价和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确定,煤电机组分月申报(可按日调整),电网企业按月结算。煤电机组停机备用和开展计划检修,在核定工期内,可按照机组并网调度协议明确的出力获得容量电费。新建煤电机组自投运次月起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

(二)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煤电容量电费折价由电网企业按月预测发布、逐月滚动清算,随代理购电价格信息一并公布。

(三)纳入系统运行费的煤电容量电费折价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峰谷清算损益纳入煤电容量电费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分享)。

四、电费考核

煤电机组正常在运情况下,无法按照调度指令(跨省跨区送电按合同约定,下同)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最大出力未达标情况由电网企业按月统计,相应扣减容量电费。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加强山东现行市场化容量补偿电价机制与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衔接,现行市场化容量补偿电价用户侧收取标准由每千瓦时0.0991元暂调整为0.0705元。容量补偿电价政策、补偿机组范围、补偿费用收取(支付)等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具体适用范围、认定程序、考核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对煤电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按季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情况、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测算及执行情况、电量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三)上述电价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山东能源监管办(市场监管处)、省能源局(电力处)。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山东省能源局

2023年12月25日

索比光伏网 https://news.solarbe.com/202312/28/374698.html

责任编辑:zhouzhenk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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