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诸暨:整市光伏须配储10% 享受200元/kW·h一次性补贴

来源:诸暨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3-05-05 14:50:59

5月5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政府印发《诸暨市整市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围绕“碳达峰、碳中和”、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实施整市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四大工程,分布式光伏开发的同时,按不低于光伏装机容量10%的要求总体配套建设光伏储能设施容量。2023年起,在全市范围深入推广,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分布式光伏电站总规模达到650兆瓦及以上,新批储能容量达到45兆瓦/90兆瓦时及以上。

针对招商引资和产业平台光伏发展工程。对招商引资企业加强管理,引导新建工业厂房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电站比例达到80%以上,各产业平台工业厂房全面实施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开发(“十四五”期间,存量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符合条件的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原则上要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进行能耗减量置换。全市新建工业厂房(含办公和生活用房),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要求,在建设用地出让时,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均必须明确规划、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此外,加大财政政策激励:

1.新增新型储能设施补贴。“十四五”期间,为提高光伏发电电网消纳能力,在我市建设新型储能设施的,市财政按每千瓦时200元给予储能设施投资单位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允许新型储能设施投资企业按市场化运营方式向光伏投资企业租售储能容量,租售的储能容量可计算在光伏投资企业光伏装机容量10%的总体配套储能容量中。

2.对各镇乡(街道)工作成效进行工作经费激励。对由各镇乡(街道)统筹推进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对属地镇街给予5万元/兆瓦(不含公共建筑屋顶统筹推进建设光伏电站容量)的工作经费。

全文如下:

诸暨市整市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和省能源局统一部署要求,为加快推进光伏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新能源在能源供应保障、能源双控调节中的作用,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特制订我市整市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2030碳达峰、2060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按照推进“五大战略”、打造“六个样板地”的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示范先行、有序推广,积极发展光伏发电项目,全力推进新能源开发应用和节能减排,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奋力打造新时代共同富裕新高地,努力为全国、全省推进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提供诸暨经验。

二、工作原则

注重顶层设计和创新。以统筹引导、国资参股、资源投资合作、运维市场化、统筹与竞争和谐为主要模式的开发建设体系,打造整市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的诸暨样本。

(一)公共屋顶资源坚持统筹推进,规模化开发。党政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车站、公共与内部停车场、国有企业屋顶(场地)及集体闲置建设用地等公共机构建筑上空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实现应装尽装。

(二)工商业屋顶资源坚持市场主导、充分竞争。在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中,应坚持市场主导、充分竞争的原则,发挥市场的基础和主体作用,把握好自愿不强制、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等原则。非国有属性的园区、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光伏投资运营企业开放。开发建设以镇乡(街道)、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鼓励整镇街(园区)打包推进。

(三)居民屋顶资源坚持规范建设,打造高质量的惠民实事工程。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能源局《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标准,完善规划、设计、建设、并网、运维等标准体系,引导分布式光伏行业高质量发展。充分结合城镇化、乡村振兴、农房改造、农网改造、园区建设等工作,充分考虑房屋质量安全、寿命期限、合规合法、质量标准等因素,明确投资开发主体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实施资源开发建设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详见附件),同时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进行安全评估,完善保险制度等相关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和运营。

(四)坚持示范引领、连片推进,营造奋力争先的工作局面。以目标为导向,按区域和条线分解工作任务。选择一批学校、医院、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村、住宅小区、工业园区等集中连片区先行先试,成熟一片、推进一片。充分发挥企业和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有效突破、逐步扩大的良好势头。

三、主要任务

围绕“碳达峰、碳中和”、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实施整市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四大工程,分布式光伏开发的同时,按不低于光伏装机容量10%的要求总体配套建设光伏储能设施容量。

(一)农村屋顶光伏发展工程。结合乡村振兴和新农村建设,全面推动乡村现有农村居民住宅、新村建设、村集体物业设施屋顶建设屋顶光伏发电系统,鼓励集中连片整体开发。(责任单位:各镇乡〈街道〉)

(二)城区屋顶光伏发展工程。党政机关、车站、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以及市属国有企业可利用的屋顶实现应装尽装,推动城市连片商品住宅小区、拆迁安置住宅小区、商业建筑建设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工商业建筑、特色小镇、开发区(园区)、自来水厂(开放性净水池除外)、污水处理厂,按国家、省要求积极推进。新建工商业屋顶、新建民用建筑、新建(改建)大型停车场地等公共基础设施统筹规划、积极推进。(责任单位:教育体育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局、开发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国资办、水务集团,各镇乡〈街道〉)

(三)招商引资和产业平台光伏发展工程。对招商引资企业加强管理,引导新建工业厂房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电站比例达到80%以上,各产业平台工业厂房全面实施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开发(“十四五”期间,存量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符合条件的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原则上要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进行能耗减量置换。全市新建工业厂房(含办公和生活用房),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要求,在建设用地出让时,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均必须明确规划、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责任单位:发改局、经信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商务局、开发委及各产业平台)

四、建设目标

2023年起,在全市范围深入推广,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分布式光伏电站总规模达到650兆瓦及以上,新批储能容量达到45兆瓦/90兆瓦时及以上。

五、建设标准

(一)严格执行文件规范要求。整市分布式光伏建设,各部门和国网公司要严格执行省能源局《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明确的资质、质量、备案、并网、验收及标准要求,在确保安全、规范、高效和便捷的前提下,提高开发质量,降低开发成本。

(二)倡导光伏3.0标准。国有资产屋顶(场地)分布式光伏项目必须符合光伏3.0标准,即新建光伏项目需选用400瓦及以上的高效率光伏组件;需通过智慧能源管理平台实现数字化、智能化高效管理(具有发电数据采集、分析、反馈以及可展示的智慧管理交互平台,实现数字化、智能化高效管理,具备数据接入市政府端光伏数字化智慧管理平台的能力);需建立全生命周期运维保障体系,光伏项目25年及以上运行使用期内,其建设单位或运维单位需具有实现全生命周期运维解决方案和成熟的保障体系。

六、政策调节

(一)加大财政政策激励。

1.新增新型储能设施补贴。“十四五”期间,为提高光伏发电电网消纳能力,在我市建设新型储能设施的,市财政按每千瓦时200元给予储能设施投资单位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允许新型储能设施投资企业按市场化运营方式向光伏投资企业租售储能容量,租售的储能容量可计算在光伏投资企业光伏装机容量10%的总体配套储能容量中。

2.对各镇乡(街道)工作成效进行工作经费激励。对由各镇乡(街道)统筹推进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对属地镇街给予5万元/兆瓦(不含公共建筑屋顶统筹推进建设光伏电站容量)的工作经费。

(二)加大节能政策调节。对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全市光伏发电获得的能耗、绿电和减碳等指标,优先对分布式光伏应用推广成效好的镇街给予奖励,提升镇乡(街道)发展后劲。

(三)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金融支持,由光伏工作专班会同市金融办、人民银行研究出台专门措施,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特点和融资需求,加大绿色信贷的规模,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和优惠的利率政策,探索以项目售电收费权和项目资产质押的“光伏贷”贷款机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领导小组加工作专班的工作推进机制,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局局长任副组长,发改、经信、自规、建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供电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整市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负责具体落实整市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工作计划。

(二)强化考核提升。光伏工作专班根据本方案及任务计划,细化制定考核办法。光伏工作专班定期对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工作推进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光伏工作专班要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建设计划,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定期对光伏装机备案及并网数据统计汇总并进行排名通报。

(三)深入宣传引导。光伏工作专班、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通过召开现场会、建设集中连片光伏示范点等形式,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载体,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开展光伏建设的主题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激发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光伏发电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积极投入光伏建设。

本方案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原《诸暨市整市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工作方案》(诸政办发〔2022〕26号)同时废止。

附件:分布式光伏资源开发建设负面清单

附件

分布式光伏资源开发建设负面清单

一、建设局

1.已鉴定为C级、D级的危旧房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房屋不能安装光伏项目;

2.严守安全底线,安装光伏项目应避开洪涝、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

3.多层住宅安装光伏项目的,应确保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

4.屋顶承重不足的建筑物不得安装光伏项目。

二、综合行政执法局

1.不得在违法建筑上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

2.坡屋顶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不得超出屋顶面积;

3.平屋面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应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对光伏组件进行适当围栏;

4.重要集散广场、主要道路两旁、河网两岸、村庄主入口、历史文化名胜和旅游景观等区域,应严格控制安装的形式和色调,不得使用蓝彩钢瓦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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