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继续对投产的光伏、风电项目实行全额保障性并网

来源:光伏們发布时间:2023-05-03 19:18:21

4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支持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继续对投产的光伏、风电项目实行全额保障性并网。支持建设符合规定的农光互补项目。实施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导则,推进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工业园区及企业厂房、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

原文如下: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23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确保2023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快于经济增长,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稳住投资基本盘。用好投资政策工具箱,第一时间研究落实国家政策的承接机制和落地措施,加速释放政策红利。力争省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应保尽保、项目审批能快则快、协调服务能早则早,推动投资完成率和新建项目开工率达到预定目标。各地要参照省级做法,抓好本级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政府。以下工作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迭代完善省主导的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筛选20个左右跨区域跨流域跨周期、投资规模大、多年想干而未干成的重大项目,由省政府领导包干推进,压实责任、定期协调、加快推进,力争2023年开工建设或前期实质性突破,形成抓重大项目的引领带动效应。各地要抓好本级主导的重大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土地要素保障。2023年,全省供应建设用地40万亩,力争100个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保障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5万亩。2023年6月底前,全额下达2023年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2万亩,优先保障获得投资“赛马”激励地区的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需求,优先支持山区26县的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积极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开展专项债券项目常态化储备,积极向财政部争取我省专项债券额度。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持续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平台注入资本金。对承担功能性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平台公司,各级财政可根据项目情况和财力状况,注入一定资本金,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六、全力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国家资金。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防洪排涝工程等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对争取到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各级政府严格按照申报要求筹措落实配套资金。省级有关单位积极向国家对口部委争取各类专项资金支持,优先保障我省重大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七、实施前期经费激励。对经确认符合条件、前期推进快的省级主导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2023年省发展与改革专项公建切块资金中安排资金,优先给予激励。各地参照省级做法,制定实施相应激励政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八、积极争取金融工具支持。做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储备,加快贷款投放,及时足额拨付贴息资金,加快释放政策效应。积极对接争取国家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有关政策。指导政策性银行用好金融工具,引导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同步跟进配套资金,加快推进补短板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九、全力保障重大项目用能。2023年,力争保障重大产业项目新增能耗指标2000万吨标准煤以上。允许“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标跨年度跨地区统筹使用。对国家能耗单列的重大项目和原料用能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对新上“先立后改”超超临界燃煤机组的能耗、用煤指标实行单列。(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十、优化拓展能耗指标来源。2023年,力争腾出存量用能空间150万吨标准煤以上。对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规模以下企业存量用能空间,经第三方机构确权后,可用于平衡重大产业项目用能需求。(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十一、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省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鼓励各地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各地可将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支出的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设计检测、第三方工程服务等费用纳入设备投资额计算。鼓励各地将安全生产改造纳入技术改造重点内容,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各地通过综合奖补等方式,支持智能化改造工程服务商分区域、分行业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咨询诊断服务。对迁建、扩建进入开发区(园区)等产业发展平台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各地可参照招商引资项目实施准入和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落实技术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支持等政策。(牵头单位:省经信厅)

十二、支持绿色石化、新材料等重点项目建设。深入实施能效标准引领行动,实施一批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力争2023年重点领域达到能效基准水平产能比例达到100%。实施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行动方案。加快建设“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2.0,推动产业、服务、品牌、机制全面升级。(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十三、高质量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建设。落实国家新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实施外资项目专班、项目专员服务、要素保障、外资项目晾晒机制。争取更多项目列入国家重大外资项目计划,积极争取国家配套政策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十四、加快推动交通强省项目建设。建立可提前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库,允许入库项目在工可阶段以全过程咨询服务试点方式招标。优化省主导的高速公路前期推进机制,对跨设区市且通道作用显著并已纳入交通强省实施方案“十四五”开工建设项目计划的,明确按省主导的高速公路推进;对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专项债原则上按照省市县出资比例分担,车辆通行费收入按出资比例分享。对省以上重大交通项目建设需新设大型砂石土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不受年度出让计划限制。对于无法避让,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符合条件的农村道路,允许通过进出平衡落实耕地占用。(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十五、加快铁路和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加快完善海铁联运基础设施体系,尽快开展金甬铁路双层高集装箱运输试验,推动港口后方铁路通道能力提升,争取铁路支线覆盖主要集装箱港区。持续推进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工作,并在总结以往铁路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探索投融资模式创新。(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十六、加快实施水网提升安澜项目建设。对于不跨设区市、不存在要素制约和重大技术问题的省级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查,省水利厅复核并出具行业审查意见。鼓励开展项目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EPC)等,探索推进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对山区海岛县中的沿海县(市、区)及海岛地区问题海塘项目的水利部分核定投资后,在原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给予支持。(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十七、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土地出让金省统筹部分重点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改造提升,支持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含粮食生产功能区)60万亩。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配套灌排渠系,建设田间道路,提升耕地质量,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十八、加快基础性电力项目建设。优化绿色电源项目支持举措,加快清洁煤电项目前期、开工和投产,加快实施外来电源重大项目,提高电力保供能力,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十九、支持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继续对投产的光伏、风电项目实行全额保障性并网。支持建设符合规定的农光互补项目。实施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导则,推进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工业园区及企业厂房、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探索深远海风电试点建设,支持分散式风电有序发展。(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二十、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开展重大项目用地报批集中攻坚行动,简化用地预审审查,允许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指导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组件报批工作,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允许容缺受理,提高重大项目用地报批审批效率。(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二十一、优化落实跨区域重大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创新跨区域重大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工作,采取“一项一评”方式,开展财政承受能力总体评估,依法依规落实建设资金来源。(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二十二、强化存量资产盘活。支持各地探索创新资产盘活政策,科学设定盘活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水利等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加强项目配套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盘活项目落实好国家财税金融政策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证监局)

二十三、加大对民间投资支持力度。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21条举措,强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提效、重大项目推介、投融资支持等,鼓励和引导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省重大项目和补短板项目建设,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合理增长。(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四、强化争先创优。完善省投资专班工作机制,实行年目标、季分解、月晾晒,迭代投资“赛马”激励机制,推动激励措施充分快速兑现。完善“红旗”“蜗牛”项目评选机制。完善工作督办约谈制度,对投资进度滞后、项目推进缓慢的市县和相关责任部门,通过月度联系单、季度督办单、半年度工作约谈等方式督促落实。(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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