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鼓励具备条件的各类园区建设光伏+储能+充电一体化项目

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26-11-05 09:04:14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充电设施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6—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10月23日

天津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6—203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十五五”时期充电基础设施结构,推动充电设施有序发展,促进充电服务网络合理布局,持续提升充电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效益,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十五五”时期,坚持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原则,以质量和效能双重提升为核心导向,加快构建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到2027年,全市建成超50万台充电设施,充电容量达到530万千瓦,满足超1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到2030年,全市建成超65万台充电设施,充电容量达到730万千瓦,满足超13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全市充电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创新应用进一步推广,监管效能进一步提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电动汽车需要,支撑电动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交通能源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二、重点行动

(一)充电网络布局优化行动

1.提升改造导向区域。以“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优先保障充电设施智能高效优质发展,充分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加快推进既有小区、商圈、园区存量充电设施升级改造,加速布局大功率充电设施。结合道路沿线、大型综合体、交通枢纽加密公共快充站点,完善停车充电一体化配套,扩大便捷充电服务覆盖范围,打造高密度、高可靠性、智慧化的城市核心充电服务网络。(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各区充电设施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速发展导向区域。以城区建成区为重点,向周边镇交界地带延伸,均衡补齐充电配套短板、缩小区域充电服务差距。统筹新建小区、镇域园区、集贸市场配套同步配建充电设施,合理配建快慢充组合车位。对建成较早镇区小区、村镇公共停车场分批增设公共充电点位,均衡配置社区便民慢充与城镇公共快充,实现居住、通勤、短途出行充电需求就近覆盖。完善乡镇道路沿线、农贸集散点、文体休闲场所基础充电配套,构建供需平衡、布局均衡的充电服务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各区充电设施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按需适配导向区域。针对其他区域,统筹国土空间用途管制、配电网承载能力、充电需求空间分布、存量设施利用效能等多要素,实行按需规划、随需而建、弹性预留管控模式。结合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开发、产业和文旅项目建设实际需求动态配套充电设施。对乡村旅游景区、集中居住新村同步配套适配规模充电点位。对零散乡村及公共服务配套区域以小型分散便民充电设施为主,按需增设移动充电、共享充电点位。对远期储备地块预留充电管网、配电扩容建设条件,待片区产业、人口形成规模后再规模化布局充电网络,实现充电设施建设与片区开发时序精准匹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各区充电设施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公共充电设施提质升级行动

4.补强城市快速充电网络体系。以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为依托,以“两区”、“三中心”为重点,推动城市充电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区边缘有序延伸。城市道路临近空间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加快布局集中式大功率充电站。因地制宜将充电设施纳入城市更新和停车场改造范围,全面提升城市各类停车场景充电设施覆盖率。(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充电设施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补全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服务能力。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推动既有服务区充电设施升级扩容,新建服务区配建大功率充电设施。推进津石高速静海西服务区、京津高速梅厂服务区、京哈高速新安镇服务区、京沪高速唐官屯服务区等一批重点项目建设。到2027年高速公路服务区大功率充电设施不少于200台,到2030年不少于250台。(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补齐村镇充电设施建设短板。因地制宜推进村镇充电设施建设,在乡镇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医院等对外公共服务机构所属公共停车场,A级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农家院配套停车区域、村委会等地配套建设公共快充站,推动充电设施与邮政快递网点、农村物流节点等场景需求相匹配,持续向偏远村落、薄弱区域加密布点,着力缩小村镇充电服务差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村镇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推广“企业投资+集体供地+收益共享”村企合作模式。(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相关区充电设施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居民社区充电设施固本强基行动

7.严格落实居住区配建规定。落实国家和我市对新建小区充电设施配建要求,新建小区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并同步纳入规划审批和工程验收范畴。鼓励因地制宜将充电设施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同步开展供配电设施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区充电设施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持续推广统建统营模式。重点在电动汽车渗透率高、接入容量受限、私人桩建设困难的居住区,推广统建统营模式,持续开展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对具备安装条件的居民小区应建尽建,试点推广移动共享充电桩建设应用,满足居民充电需求。明确统建统营项目运营主体和日常维护责任,实现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有人建、有人管、可持续”。(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充电设施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重型货车充换电织网筑站行动

9.推进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网络建设。围绕港口、物流园区、产业聚集区、交通干线等重点区域布局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设施。以市域内集疏运通道沿线短倒运输和主要货运通道中途及长途运输为主,兼顾封闭场景短倒运输,有效满足电动重型货车绿色出行的补能需求。在需求量较大的国家级园区、市级园区布设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设施,并向大宗货物集散地、大型物流集中区等重型货车高频运行区域延伸覆盖。到2027年建成满足不少于2万辆电动重型货车补能需求的充换电设施;到2030年建成满足不少于2.5万辆电动重型货车补能需求的充换电设施。(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相关区充电设施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夯实交通港口绿色运输保障。结合东疆港保税区、北疆港区、南港工业区等功能布局和运输清洁化需求,差异化配建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设施。在京哈高速、秦滨高速、京沪高速、津石高速、荣乌高速、长深高速等重要过境通道沿线布设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站,具备条件的同步设置“司机之家”,提供停车、休息、餐饮等综合服务,持续改善货车司机停车休息条件和环境。(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充电产业新质动能培育行动

11.深化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积极争取国家车网互动城市试点,加快推动国家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项目建设,重点在社会化场站、社区、公交场站等场景推广有序充电、扩大双向充放电(V2G)项目规模,探索建立V2G市场化机制,积极引导电动汽车参与需求响应。(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推进大功率充电与光储充融合。适应800V及以上高压平台、固态电池等技术发展趋势,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物流园区、公交场站布局大功率充电设施。支持光储充一体化示范站建设,建设多元化服务业态。鼓励具备条件的各类园区建设光伏+储能+充电一体化项目,打造绿色低碳充电模式,构建支撑产业绿色转型的充电网络。(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各区充电设施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探索“人工智能+充电”创新应用。依托市级平台大数据能力,创新应用“人工智能(AI)+充电设施”,探索AI在充电负荷预测、场站智能调度、设备故障诊断等场景的深度应用。鼓励推广无线充电、自动充电等新技术,探索与“车-路-云”协同联动的智能泊车应用场景。(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充电设施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充电电力扩容护航行动

14.加快配电网升级改造。建立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协同机制,推动电网企业按照充电设施建设时序同步落实配套电网建设和增容改造任务,新建居民区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老旧社区电力设施加快升级改造。鼓励电网企业在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重点服务充电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优化报装接电服务。鼓励电网企业开辟充电设施接电报装绿色通道,持续深化“联网通办”模式,为用户提供购车、接电、装桩“一站式”服务。全面落实“三零”“三省”服务措施。供电企业主动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居住社会管理单位协调,统一出具允许施工证明,实行备案制受理居民报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便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充电设施数字智慧监管行动

16.提升市级平台监管服务能级。完善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综合服务平台,全面整合运营企业数据资源,实现充电设施全量接入、统一监管与智能调度。推动充电网与能源网、交通网协同,打造“监测-调度-运维”一体化智慧生态。优化“津e充”APP便民服务功能,为车主提供找桩、比价、充电等“一站式”服务,实现全市充电服务“一张网”。推进“国家-省-市”三级平台互联互通,全面支撑跨区域充电服务协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各区充电设施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提升公共充电场站服务水平。推动运营企业完善充电设施巡检、故障修复及备品备件管理机制,提升充电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全面清理“僵尸桩”,避免低效无序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充电设施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制定充电高峰时段应急保障预案,鼓励运营企业配置移动式应急快充设备,优先投放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重点景区等节假日压力突出区域。(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充电设施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充电设施安全全链条整治行动

19.强化质量安全全链条监管。严格落实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准入管理,购置使用具备产品合格证书、CCC认证标识的产品,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强化充电设施建设、安装、验收各环节质量安全管控,压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充电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市市场监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各区充电设施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落实运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督促运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与专职运维队伍,常态化开展设施运行监测、安全巡检及隐患排查治理。推动运营企业运用智能化手段提升安全管控能力,实现故障预警、远程诊断与应急处置高效联动。依托市级平台构建数字化安全监测、核查闭环管理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充电设施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推动行业自律与退出管理。完善充电运营企业备案机制,常态化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运营质量专项检查。对服务差、隐患多的企业及“僵尸桩”建立逐步退出机制,支持充电运营企业依法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兼并重组,促进落后产能市场出清。推进协会等行业组织落地运行,支持充电联盟在行业统计监测、服务质量评价、技术标准推广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引导企业自治自律、良性竞争,构建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协同的治理格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充电设施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严守安全运行防线。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依据部门职责,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督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及各类公共充换电场站管理单位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各方安全责任。加强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提升全链条安全风险防范水平。(市、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23.深化统筹协调机制。完善市、区两级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财政、商务、文旅、金融、电力等部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建立定期会商与信息共享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充电设施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市、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强化投融资支持。适应充电行业发展新形势新需求,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等国家政策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及设备制造厂商在债券市场发债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丰富绿色信贷产品与服务,探索设备融资租赁、特许经营权质押融资等模式,拓宽融资渠道。(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证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5.优化用地要素支撑。统筹考虑充电设施建设用地需求,鼓励探索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灵活多样的土地供应方式,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盘活存量低效利用土地,支持利用城市边角地、零星地及既有停车场、加油站、公路服务区等区域增设充电设施,依法依规简化用地审批报建流程。鼓励充电场站用地租赁期限不低于10年,保障运营企业长期稳定经营预期。(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充电设施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责任编辑:肖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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