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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启动2022年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梳理占用耕地情况

来源:自然资源部发布时间:2022-12-01 10:55:41

11月28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通知显示,为掌握2022年度全国国土利用变化情况,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部决定开展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

目标任务,在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通过开展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22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保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及其基础上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的现势性,进一步夯实“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工作基础,深入推进国土调查监测工作数字化转型,有效支撑高质量发展和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

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以2022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开展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提取地类变化信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结合有关专项监测及自然资源管理成果,统一制作调查底图,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2022年度的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单独图层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形成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结合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同步开展2022年度耕地卫片监督,各地要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不合理的耕地流出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同时,各地要以“三区三线”成果为基础,重点梳理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情况,及时对违法违规用地等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进度安排: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月15日,部组织采集覆盖全国的卫星影像,制作正射影像图,提取年度新增变化信息并陆续发地方。

2023年1月31日前,县级调查单元应完成县级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2022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对于县级调查成果提交的具体时间安排。

2023年2月15日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省级检查和整改工作,向部报送检查合格的县级国土变更调查初报数据。部依据初报数据完成2022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初步汇总,启动国家级核查、数据库质检及更新入库和数据分析等工作。

2023年5月15日前,部组织完成2022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的国家级内业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互联网+”在线核查、数据库修改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部组织县级调查单元完成2022年度变更调查成果整改和完善工作。

2023年6月15日前,部组织完成2022年度变更调查最终数据库质检、更新入库及数据汇总分析工作。同时,下发2022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涉及的相关图层。

2023年8月30日前,各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完成本省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和成果检查,并上报部。

2023年12月31日前,部组织完成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成果检查、入库及数据汇总分析工作。

2023年日常变更调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

文件如下: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派出机构,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掌握2022年度全国国土利用变化情况,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部决定开展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在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通过开展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22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保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及其基础上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的现势性,进一步夯实“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工作基础,深入推进国土调查监测工作数字化转型,有效支撑高质量发展和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

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以2022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开展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提取地类变化信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结合有关专项监测及自然资源管理成果,统一制作调查底图,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2022年度的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单独图层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形成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结合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同步开展2022年度耕地卫片监督,各地要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不合理的耕地流出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同时,各地要以“三区三线”成果为基础,重点梳理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情况,及时对违法违规用地等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二、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确保成果真实准确。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是自然资源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政府各部门涉及国土空间相关工作的共同“底版”,各地要始终高度重视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这项基础性工作,秉持“坚持党中央精神,坚持国家立场,坚持权责对等和严起来”的指导思想,严格落实“分阶段分层级”全过程质量管控机制要求,县级要对变更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省级要负责组织做好本省区域调查成果的核查把关,并对本区域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各县级调查单元的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二)加强组织,统筹安排各项工作。

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形式组织实施。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并切实组织做好宣传、培训、确定承担单位、实施具体调查、核查等各项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要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2〕5号),加强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与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衔接,对在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发现地类变化的,及时纳入当年国土变更调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各相关组成部门应通力配合,共同完成本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要将耕地卫片监督、增减挂钩、增存挂钩(含拆旧区和建新区)、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退耕还林还草、沙漠治理、河湖治理等工作成效涉及地类变化的,及时纳入当年国土变更调查,未纳入的在相关工作考核时不作为当年工作成效。

各级耕地保护监督部门要对耕地变化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认真排查整改耕地违法违规转为其他农用地的情况,及时将整改结果反馈调查部门,对2023年2月15日汇交初报省级成果前完成整改,且符合耕地认定标准的,仍按耕地认定(二级类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对完成整改但未达到耕地认定标准的,按推(堆)土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对未完成整改的,按实地现状变更地类,待整改完成后,纳入相应年度变更调查,同时,继续牵头组织实施好对耕地资源质量成果的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

各级执法部门要认真梳理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发现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对其中属于违法建设的要及时查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调查部门,及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要结合督察工作,关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发现的耕地变化、违法建设用地等情况。

(三)落实经费,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变更调查工作要求,认真对国土变更调查和日常变更工作涉及的经费进行测算,并按照《土地调查条例》中关于调查经费的有关规定,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确保将相关经费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保障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质量评价

为切实压实地方各级调查主体责任,部将对省级及县级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质量,以及省级成果提交进度情况开展评价。

国家级核查成果质量评价对县级和省级分别进行。对县级调查成果设新增建设用地图斑、补充耕地图斑2个单项差错率和变更图斑总体差错率指标,按3项差错率均低于2%为合格;对省级调查成果按县级成果不合格比例进行评价,不合格比例不超过省内县数的5%为合格。

各地要严格按照进度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成果,部将根据各地成果提交进度情况,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价。

四、进度安排

2023年1月15日前,部组织开展遥感监测工作,采集覆盖全国的卫星遥感影像,提取年度新增变化信息并陆续发给地方。

1月31日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各地完成补充报备用地管理信息;县级调查单元完成县级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

2月15日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省级检查和整改工作,向部报送省级检查合格的县级国土变更调查初报数据。

5月15日前,部组织完成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的国家级内业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国家级外业核查、数据库修改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部组织县级调查单元完成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整改和完善工作。

6月15日前,部组织完成国土变更调查最终数据库质检和更新入库及数据汇总分析工作,形成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根据工作需要,部组织编制了《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并对《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作了修订,随本通知一并印发执行。

各地要加强统筹,特别注意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尽量把工作往前赶,同时还要注意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25日

附件:

1.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2.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2年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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