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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光伏发电、风电项目开发工作指南(2022年)》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发布时间:2022-08-20 14:01:07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赣江新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光伏发电风电是未来电力增量的主要来源,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促进我省光伏发电、风电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能源结构优化,有力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在现有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汇编形成《江西省光伏发电、风电项目开发工作指南(2022年)》,现印发给你们。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能源局

2022年8月18日

江西省光伏发电、风电项目开发指南(2022年)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意见》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我省光伏发电、风电项目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指导各地和投资企业规范、便利地开展光伏发电、风电项目开发工作,在现有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汇编形成本指南。

一、明确发展引导方向

当前,我省光伏发电、风电项目开发已全面进入平价时代,土地资源约束、电网接入和消纳瓶颈是制约光伏发电、风电发展的主要因素。为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地配置土地和电网资源,将光伏发电、风电项目按照项目特征,尤其是根据项目使用土地类型、电网接入和消纳条件,分为三种类型进行引导。

(一)优先发展类

优先发展具有资源节约、电网友好、生态融合、技术和模式创新、发展成果共享等突出特征的项目。具体包括:

1.满足就近利用条件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和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MW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在电网接入和消纳条件允许的区域,利用满足安全规范的建筑物屋顶开发的光伏发电项目;

3.提前落实配套用电负荷和调节性资源的多能互补、配置储能或其他可调负荷的光伏发电、风电项目;

4.利用废弃矿山、采煤沉陷区、尾矿库、灰场等场地,在不影响生态修复的前提下开发的光伏发电、风电项目;

5.利用符合政策要求的土地,并按照省级有关部门明确的光伏复合项目建设标准进行开发的“光伏+”综合利用项目;

6.支撑新型太阳能电池、氢能等行业重大技术研究试点、示范应用的光伏发电、风电项目;

7.利用高效光伏组件、低风速风机等先进设备,以及采用数字化、智能化先进技术,对项目建设质量、运行安全、生态融合性、电网友好性方面能够产生重要改进的创新型光伏发电、风电项目;

8.结合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新基建等重大战略和重要工程,能够产生重要社会综合效益的光伏发电、风电项目。

(二)限制发展类

对土地和环境保障资源消耗较大,以及电网接入和消纳条件不足的项目,充分考虑开发可行性慎重发展。具体包括:

1.对于使用国家政策允许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林地,但需要取得占用林地定额的,应考虑占用林地定额取得的可行性谨慎开发;

2.对于在第二次全国国土调查中林业部门按照“林地”管理,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中自然资源部门纳入“园地”管理的区域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三调”成果统一应用前,应考虑占用林地定额取得的可行性谨慎开发;

3.对于在河湖水库等水域岸线周边建设光伏发电、风电项目的,在水利部门具体规定出台前,应考虑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要求等谨慎开发;

4.对于涉及土地权属不明、压覆矿产、探矿权以及地质情况复杂等区域的光伏发电、风电项目,应考虑相关经济纠纷、项目建设安全性等方面风险谨慎开发;

5.对于在新能源消纳紧张区域建设的光伏发电、风电项目,应充分考虑可能的弃光、弃风问题对项目经济性的影响谨慎开发。

(三)禁止发展类

禁止违反国家和省级有关政策,在明确不得建设光伏发电、风电项目的区域开发项目。具体包括:

1.违反“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稳定耕地等明确禁止区域的光伏发电、风电项目;

2.违反国家和省级林业、生态环境部门政策,涉及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涉及其他明确禁止建设区域的光伏发电、风电项目;

3.违反国家和省级水利部门政策,涉及河道、湖泊、水库等明确禁止水面的光伏发电、风电项目;

4.涉及军事设施、饮用水源保护区、固定文物等敏感因素且无法避让的光伏发电、风电项目。

二、规范项目前期工作

支持符合政策的光伏发电和风电项目能建尽建、能并尽并。为确保项目合规,保障项目接入电网和消纳条件,项目前期工作按类实行分级管理。其中:

(一)光伏发电项目

1.1MW以上光伏发电项目由省能源局发布规划和年度建设规模,由属地进行备案,流程图如下:

2、2.1MW及以下光伏发电项目由市、县能源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流程开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规模管理。



3、3.全省开发区屋顶光伏建设三年行动项目通过绿色通道实行线上“滚动纳规、月度优选”。

4、4.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直接纳入建设规模,由所在地县级电网企业代为受理备案和提供服务。

(二)风电项目

风电项目由省能源局发布规划和年度建设规模,由属地进行核准,流程图如下:



三、加强建设运营管理

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履行属地责任,确保建设主体在项目各阶段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项目安全、质量、环保、进度等要求,保障项目合规性。

(一)合规建设要求

1.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取得环评、水保、安评、稳评和防洪评价(如涉及)等批复,落实土地和林地(如涉及)等报批手续和用地协议。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由地方按简化程序管理。

2.项目建设过程中,采用“农光互补”“林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复合模式和其他综合利用方式建设的,要严格按照省级有关部门明确的用地管理要求和建设标准开展建设,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主动接受监管。

3.项目并网运行后,建设主体应及时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豁免的项目除外),并依法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管理。

(二)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要求

1.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主体应依法落实相关政策要求。

2.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主体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落实建设中的环保、水保、安全等要求,避免出现水土流失等问题。要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坚决杜绝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3.项目并网运行后,建设主体要继续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确保项目安全环保运行。

4.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到投产后,建设主体应主动向国家能源局明确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开展质监(豁免的项目除外)。

(三)合理进度要求

1.项目开工后,在确保安全质量和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建设主体应加强工程进度管理,保证项目按承诺时间建成投产。

2.项目建设主体应关注和积极推动项目配套外送工程同步建设和投产。

(四)信息管理要求

1.项目准备和建设期间,建设主体应按月在江西省可再生能源规划项目库管理系统填报项目进展信息,并及时响应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省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的信息报送要求。

2.纳入省大中型项目管理范围的项目还应按要求及时填报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和相关信息。

3.集中式项目并网运行后,应主动将项目运行数据接入江西省可再生能源大数据平台。


责任编辑:张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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