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东:禁止户用光伏贷款,力争到2023年底建成300MW分布式光伏!

来源:启东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2-06-14 08: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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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启东市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意见》已经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启东市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意见

为充分利用我市屋顶资源,推动屋顶分布式光伏集约化开发,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1〕84号)精神,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1〕117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战略,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转变能源发展方式和提高能源发展质量为中心,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推进实施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和“乡村振兴”两大战略,努力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推动能源结构不断优化,为谱写“强富美高”新启东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的能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有序规划,整体推进。进一步梳理全市屋顶资源,完善整市开发试点方案,合理布局开发区域,从示范项目、示范建筑着手,整村、整镇(园区)逐步推进,分批有序实施。

——因地制宜,景观融合。充分考虑光伏发电与周边环境景观相融合,因地制宜开展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形成与“美丽启东”相结合、与城市空间相统筹、与建筑风格相协调的新型能源景观。

——示范带动,创新机制。在市属国有企业带头开发的示范作用下,按照“竞争不垄断”的要求,调动全社会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形成“政府带动、企业参与、百姓受益”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模式。

——规范建设,确保安全。进一步落实项目开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选址、设计、施工、并网和运维等全过程安全管理,确保系统可靠性和安全性。

(三)工作目标

从建设“分布式光伏示范项目”“分布式光伏示范建筑”“分布式光伏示范村”“分布式光伏示范镇(园区)”着手,逐步推进开发试点工作,确保2023年底前全市完成“5432”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即党政机关建筑、事业单位等公共建筑、工商业厂房、农村居民屋顶总面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分别不低于50%、40%、30%、20%。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力争超30万千瓦。

二、工作要求

(一)构建平台引导共同开发

按照“政府引导、公司运作、政策支持、社会参与”的方式,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统筹国资平台,引进战略合作主体,搭建市级平台,开展资本或业务合作,形成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运作模式。由市属国有企业会同优质企业共同搭建专业光伏投资运营平台,重点对党政机关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屋顶资源统一管控、统一开发,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工商业、居民户用屋顶资源的开发。

(二)科学布局融合景观环境

科学合理布局分布式光伏区域,相关部门要对涉及城区、景区、规划区等敏感区域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提供指导约束,保障城乡景观风貌。项目实施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根据建筑结构、安装场地和周边环境等因素,合理选择组件类型、尺寸、颜色和安装位置,做到整齐对称、色调和谐、美观统一。鼓励打造光伏车棚、光伏路灯、光伏廊架等新景观,鼓励采用BIPV等新技术,营造建筑现代美感和科技感。

(三)整体推进强化增量管理

充分发挥整体规模效应,实现屋顶分布式光伏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和规模化运维,做到集中连片推进、统一开发管理、规模运营维护。加强增量屋顶管理,对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新增建筑在规划、设计过程中应布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与建筑一体验收。新建工业园区、新增重大项目等原则上应开展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鼓励其他各类新建建筑布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

(四)创新试点加强储能建设

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开展多形式的创新试点。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公共建筑、民用建筑、工商业建筑等,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试点或建筑外立面光伏发电工程改造试点,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安装、同步验收,形成美观实用、经济效益可观、示范效应显著的样板工程,降低建筑能耗。积极探索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高新能源消纳能力。结合老城区改造,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具备条件的居民楼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鼓励在工业用户侧配套建设储能设施,构建与公共电网功率稳定交换的新能源微电网。鼓励分布式光伏项目预留储能设施接口,鼓励建设统一的运行监测平台,实现屋顶分布式光伏可量、可测和统一运维。

(五)落实责任强化安全管理

强化光伏施工运营安全。加强对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建设、运维主体的资质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和建设光伏发电设施,选用安全可靠的光伏发电设备,特别是要注意电气安全、消防安全和房屋结构安全等问题,确保施工和运营安全。同时考虑启东多风季节影响,确保光伏设备安全高效运行。

三、建设规模和进度安排

建设规模:围绕“5432”目标任务,计划全市完成党政机关屋顶0.3万千瓦;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屋顶1.2万千瓦;工商业屋顶18.5万千瓦;居民屋顶10万千瓦。合计新增装机规模30万千瓦。

进度计划:2022年底前完成党政机关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屋顶光伏建设合计1.5万千瓦试点任务,完成工商业和居民屋顶光伏40%试点任务;2023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试点任务。

四、开发模式

结合国内典型光伏开发建设经验,全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主要采用屋顶租赁、电量或电价收益分成、屋顶业主自主投资等模式,快速高效推动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

1. 屋顶租赁模式。在具备应用条件试点的建筑、构筑物屋顶,由开发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可采用屋顶租赁模式,租赁费用应当按照屋顶装机实际面积确定单价,由开发企业按年向屋顶业主支付租赁费用。

2. 电价优惠模式。在屋顶光伏电站运营期内,开发企业与屋顶业主协商确定,业主使用屋顶电站所发电量,可按照上网电价给予一定优惠折扣。

3. 业主自主投资模式。工商业屋顶业主可自行投资,在自有产权屋顶开发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并自行运维;经济基础较好的农户也可自行建设屋顶光伏项目并自行运维。不允许光伏开发企业、光伏设备经销企业通过农户融资贷款或引入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贷款建设光伏项目,转移屋顶光伏投资主体,增加农户经济负担及金融风险。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2年1月至6月):完善整市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方案,落实屋顶资源、运行模式、电网消纳、运营维护、收益分配、政策支持等工作,建立全市屋顶光伏开发项目库;尽快完成协议签订、项目备案等工作,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按期开工。

(二)实施阶段(2022年7月至2023年10月):各投资主体按照计划,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连片推进;国网启东市供电公司要加强对项目接入条件的确认并组织对接入方案评审和批复;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

(三)考核评估阶段(2022年、2023年年底):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财政局等职能部门、专家开展考核及现场评价,确保项目建设、运行条件满足示范县(市、区)要求,考核结果分别纳入全市各区镇高质量发展考核和国企考核。

(四)总结推广阶段(2023年12月):对试点工作进行回顾总结,进一步完善推广整县(市、区)全屋顶分布式光伏的体制机制,为试点转向全市规模化推广应用,及时总结先进试点经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考核

市政府成立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分管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各区镇要相应成立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推进落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抓好试点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整村、整镇(园区)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工作纳入2022、2023年全市高质量发展考核。

(二)筹建运营公司

市属国有企业会同具有投资能力、光伏开发经验丰富、具备光伏设计、施工和运维资质的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实行市场化运作,进行屋顶光伏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对全市屋顶分布式光伏资源制定个性化工作推进方案,对符合布局规划、满足安装和接入条件的屋顶资源,以公开招投标、合同能源管理等多种形式,完成相关协议签订,依法依规确定工程建设单位,优先采购本地优质价廉的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引入专业监理机构和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高质量推进分布式光伏建设工程。

(三)强化政策扶持

行政审批部门进一步优化试点项目审批流程,实行试点项目整体打包备案。国网启东市供电公司进一步优化接网服务,简化分布式光伏并网服务流程。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屋顶光伏项目发电收益中,提取20%设立乡村振兴发展资金支持光伏发展。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加大对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开展试点项目承保工作。

(四)加强宣传推广

发挥政府带头示范效应,充分利用各种大众媒介,广泛宣传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关注度和参与度,形成政府有效引导、企业大力发展、各界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高效推进全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发展。

(五)做好消纳保障

国网启东市供电公司密切配合全市屋顶光伏试点建设工作,充分考虑分布式光伏大规模接入需要,积极做好电网规划衔接、变电项目推进、电网升级改造等工作,确保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安全稳定运行。对建有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提升其有序用电等级,执行有序用电期间根据企业光伏发电规模予以优先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对建有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其光伏自发自用电量可不纳入区镇能源消费总量考核。优先支持建有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申报节能低碳资金、评选绿色工厂及企业增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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