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完善我区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公告。结合此前的大工业峰谷电价政策,此次变更后新疆峰谷电价差最大可达0.6元/kWh以上。
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20%。峰谷电价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夏季7月份的21:00-23:00,冬季1、11、12月份的19:00-21:00由高峰时段调整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因此新疆峰谷电价形成两个峰谷波段。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完善我区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精神,适应自治区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电力市场加快建设和新能源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委起草了《关于完善我区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时间为即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间,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委能源价格处。
联系人:高亮、罗庆
联系电话:0991-2830864
电子邮箱:njchu@xjdrc.gov.cn
附件:关于完善我区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
附件:
关于完善我区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新疆电力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为适应自治区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电力市场加快建设及新能源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价格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和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保障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现就完善我区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一)执行范围
新疆电网供电范围内,除国家明确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电力用户执行分时电价。
(二)时段划分
将每日用电时间划分为高峰、平段、低谷时段,具体为:高峰时段8小时(8:00-11:00,19:00-24:00);平段8小时(11:00-14:00,16:00-19:00,0:00-2:00);低谷时段8小时(2:00-8:00,14:00-16:00)。夏季7月份的21:00-23:00,冬季1、11、12月份的19:00-21:00由高峰时段调整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
(三)尖峰电价标准
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20%。峰谷电价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市场化交易用户执行分时电价方式
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目录分时电价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中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电力用户,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目录分时电价机制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二、其他事件
(一)对医院、自来水生产、热力(不包括地源热泵和电采暖用电)、燃气、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等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上一年度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用户选择执行方式后,一年内保持不变。
(二)现行电采暖分时电价政策保持不变。
(三)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自治区电力系统净负荷特性、新能源消纳变化情况,依照程序适时调整目录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执行范围。
三、相关要求
(一)每年5月底前,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应当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以下内容:上一年度系统负荷曲线变化情况、系统峰谷差和负荷率变化情况、新能源消纳情况、加权平均电价变动情况、执行分时电价机制的收入变化情况等。
(二)电网企业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对因调整分时电价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分时电价政策的解读宣传,及时报告政策执行效果。电网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将政策提前告知相关用户,加快表计更换和系统调整,确保政策及时执行到位。
(四)分时电价机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责任编辑: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