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补贴0.1元/度、光储项目补贴1元/度!西安发布相关政策文件

来源: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时间:2021-02-26 08:27:57

2020年底,西安工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对分布式光伏和储能及光储项目制定相关政策。

征求意见稿明确,到2023年,西安光伏产业整体实力和电站并网规模位居全国前列,产业规模突破1000亿元。为先进制造业强市提供有力的产业支撑,对新进入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同时,鼓励企业不断研发推出新产品,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当年国内光伏产品检测认证费用超过50万元的,按费用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除以上支持与鼓励政策以外,针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制定了相应的补贴政策:对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5年;针对光储系统应用,对储能系统按实际充电量给予投资人1元/千瓦时补贴,同一项目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该文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按照此份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执行时间,到目前该政策已经生效,但在西安工信局的官方网站尚未见到发布相关正式文件。一般来说,各地方的政策发布时间比其征求意见稿,晚2个月下发也属于正常现象。

在目前国补退坡,省补也逐渐退出的情况下,西安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继续有补贴的支持5年,足见其十分看好光伏产业前景。而对于自发自用的分布式项目以及工商业分布式来说,给了储能一定补贴,也有可能增加项目的光伏装机容量。

政策原文如下:

西安市工信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的实施意见》(市字〔2020〕1号),在调查研究、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4日。相关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技术进步处。

联系电话:029-86788952

传真:029-86788953

邮箱:jishu2025@163.com

邮寄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2号楼614室

邮编:710007

附件: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的实施意见》(市字〔2020〕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01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市委、市政府“着力发展实体经济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的决策部署,坚持创新驱动、产用融合、提质提效,推动光伏产业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品制造、服务型制造转变。到2023年,形成以龙头企业为牵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的全产业链格局,产业整体实力和电站并网规模位居全国前列,产业规模突破1000亿元,为先进制造业强市提供有力的产业支撑。

02

促进企业做强做优

一)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加快培育一批竞争力强、市场影响力大、品牌知名度高的光伏龙头企业。鼓励光伏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资产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对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优先纳入市级各类产业基金支持范围。支持区县、开发区围绕龙头企业,引进产业链配套企业,促进产业集群建设。(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推动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绿色化改造,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进行改造提升,支持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适用设备,不断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大力发展中高端产品,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业层次和产品档次。(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企业多产多销。促进光伏产业上下游、大中小企业之间加强合作,相互采购,协同发展,按年度新增使用(供应)额的2%,分别给予双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具体奖励细则按照《西安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20〕5号)执行。支持光伏企业争创单项冠军和隐形冠军企业,培育“独角兽”、“瞪羚”企业。(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申报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支持企业落实国家光伏制造规范条件,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对新进入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企业不断研发推出新产品,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当年国内光伏产品检测认证费用超过50万元的,按费用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五)推动产业链企业合作。发布《西安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指导目录》,目录公告企业产品相关技术指标不低于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有关要求,鼓励系统集成企业采购《西安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指导目录》内产品。支持光伏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通过采购《西安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指导目录》产品、协作配套等措施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六)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新型电池、逆变器、光伏材料、光伏装备、储能系统、主动配电网、智能计量、电力通信等关键技术攻关,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设市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光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在享受研发投入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享受省级、市级研发费用相关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光伏产业创新联盟,进行订制化技术研发,提升产品技术指标、降低生产成本,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光伏联盟、企业在西安举办高层次学术论坛、产业峰会和新技术、新产品发布会,不断提升影响力和知名度。(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博览事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03

支持“光伏+”应用

八)强化光伏应用指导。对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符合光伏发电利用要求,屋顶可利用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在规划、设计中应设置光伏发电系统,对其他类建筑应加强指导光伏应用。促进光伏特色行业应用,开展智能光伏在工业园区应用、建筑及城镇应用、交通应用、农业应用、电站应用、扶贫应用等示范,推动绿色发展。发展智能光伏集成运维,推进光伏电站智能化生产及管理。(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分布式光伏应用。对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1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5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鼓励光伏建筑一体化。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鼓励投资人使用建筑用光伏构件替代建筑装饰材料,支持新建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的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十一)支持光伏储能系统应用。对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运行的光伏储能系统,项目中组件、储能电池、逆变器采用工信部相关行业规范条件公告企业产品,自项目投运次月起对储能系统按实际充电量给予投资人1元/千瓦时补贴,同一项目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十二)创新“光伏+”应用新模式。面向市场需求,鼓励更多的企业开发光伏下游应用产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与光伏产业深度融合,开展“光伏+5G、光伏+特高压、光伏+充电桩、光伏+大数据中心”等新应用探索研究,推动光伏应用多元化规模化发展,拓展产业链新模式,新业态。引导企业将优势产能向国际国内有效需求市场转移,鼓励企业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进行产业布局,扩大外销,延长产业链,带动产能释放。(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04

附则

十三)优化政策落实。发改、电力等部门要简化工作流程,在并网申请、备案核准、调试验收、电价结算等环节,实行“一站式”服务。引入第三方审核机制,优化资金兑现流程。对弄虚作假、骗取光伏补贴奖励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国网西咸新区供电公司、地电西安供电分公司)

十四)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利用好全媒体平台,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好光伏发电推广应用,普及光伏发电应用常识、重要意义,激发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积极性,宣传光伏产业发展成效,形成全市上下推动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本政策兑现涉及的责任单位,根据意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申报指南。本意见有关政策与市级其他产业政策相同条款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光伏企业发展壮大、技术改造、产业链合作、技术创新等符合先进制造业政策的予以优先支持。

十六)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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