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新能源项目30%初始投资补贴!

来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1-02-07 13:34:11

2021年1月15日,北京市西城区发改委下发《北京市西城区支持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提出: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

北京市西城区支持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加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实现节能降耗工作目标,促进绿色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降耗,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相关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资源。

第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作为区节能降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支持节能降耗政策和年度节能降耗计划,确定节能降耗工作重点,制定年度节能降耗支持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节能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降耗工作。节能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的支持对象为经认定实际能源消耗统计在西城区,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市场主体。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一)节能降耗试点、示范项目;

(二)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及推广项目;

(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

(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六)能源管控项目;

(七)循环经济项目;

(八)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

(九)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

(十)节能先进奖励项目;

(十一)市、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节能降耗项目。

第七条 以下情形的不予支持

(一)以扩大产能为主的项目;

(二)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的节能项目;

(三)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气项目;

(四)能源台账不规范,节能量无法测算与核算的项目;

(五)不在节能资金支持当期实施的项目;

(六)主体工程围护结构(含门窗)改造项目;

(七)项目申报单位3年内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当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拖欠税费、能源费用等情况的;

(八)其他不适于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节能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补助和直接奖励。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愿申报资金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方式。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性质、资金总额、实际节能效果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结合实际测算确定支持额度。

第九条 已享受区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本节能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十条 支持标准

(一)补助标准

1.节能降耗试点、示范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

2.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推广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

3.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综合节能率达到15%及以上,或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含)以上,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

4.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北京市政府补助基础上给予市级补助资金50%的补助;

6.能源管控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

7.循环经济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

8.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在北京市政府补助基础上给予项目总投资额5%的补助;

9.能源审计,依据评审结果给予不超过12万元的补助;清洁生产审核,按照市级资金与项目合同总额的差额给予补助,不超过市级资金支持额度;

10.以上项目投资额不含建筑工程费用;

11.市、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节能降耗项目,按相关规定列支。

(二)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市级能效领跑者的用能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的奖励;

2.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用能单位(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奖励,每5年可以申请一次;

3.通过国家绿色建筑运行三星、二星认证标识的建筑,在享受国家、市级奖励的同时,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单个项目同一年度节能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符合本办法的节能项目,均可申请使用节能资金。

第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指挥部和管委会等部门应协助做好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节能项目征集、推荐(初审)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除符合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西城区产业规划布局;

(二)项目实施地需在北京市辖区内,其中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实施地需在西城辖区内且取得立项手续;

(三)申报节能补助类项目必须达到年度项目征集规定的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

1.征集: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区节能政策,结合本区当期节能重点工作,确定年度节能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和范围,面向全区公开征集节能资金支持项目。

2.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时申报,并按照本办法,如实填报《北京市西城区节能降耗支持资金申请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另行规定),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可直接向区发展改革委申报,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指挥部、管委会、所属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推荐申报。

(二)项目评审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征集情况,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当年未评审的项目可纳入次年储备项目计划。

1.项目初审: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选,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列入节能资金支持项目库,并反馈项目申报单位。

2.委托评审: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3.项目报批:区发展改革委结合当年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情况,优先安排节能效益明显、示范作用强的项目,形成年度节能降耗支持资金使用计划,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主管区长审阅后,提请区政府专题会审定。

(三)资金拨付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定的年度节能资金使用计划,对于通过审定的节能项目,根据项目进度一次性拨付资金。

(四)项目验收

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清洁生产审核在取得市级补助资金后,按规定时间进行资金申报,纳入当年节能降耗支持资金计划。

第十七条 能源审计另行规定。

第五章 资金使用、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节能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或挪用,申报单位应当接受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对节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节能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二、三、四)之一的,须退回节能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节能资金支持项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实际使用资金低于批复资金的,退还未使用部分的资金;

(二)已享受资金补助的项目,经验收未通过的,退还全部资金;

(三)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节能资金的,退还全部资金;

(四)截留、挪用、挤占节能资金等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退还全部资金。

第二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节能资金支持项目评审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区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可委托同级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城区支持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西发改[2012]3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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