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官网发布了“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修订《河北南网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部分条款的通知”,对其中六条进行了修订。
其中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河北南网市场费用分摊按照新能源企业“多消纳多分摊”、火电厂(企业)“少调峰多分摊”的原则,新能源企业与发电负荷率高于火电机组平均发电负荷率的火电机组承担调峰服务费用。新能源企业与发电负荷率高于火电机组平均发电负荷率的火电机组承担调峰服务费用。参与分摊的电量原则上应按未承担调峰任务的电量确定,在市场开展初期,暂按市场各时段新能源企业发电量、发电负荷率高于火电机组平均发电负荷率的火电机组发电量的50%为基准计算调峰服务的分摊费用。
扶贫光伏(电站/单元)其发电量不参与费用分摊。
全文如下:
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修订《河北南网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文件
华北监能市场〔2020〕215号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河北南网各有关发电企业:
河北南网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启动以来,充分挖掘了省内调峰潜力,对全面提升河北南网新能源消纳发挥了重要作用。去年以来,河北南网新能源装机持续快速增长,消纳形势日趋严峻。为更好发挥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作用,我局对《河北南网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经公开征求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提出要求如下:
一、河北省电力公司要进一步提高市场组织运行的规范水平,确保市场运行公平、有序,按照规则发布信息,确保火电与新能源企业运行数据明晰、准确。
二、有关发电企业应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重视程度,积极参与河北南网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做好市场价格申报及机组运维工作,在合理统筹机组安全运行、保障民生供热等运行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机组自身特性积极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三、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联系人:吕梁俊超,010-51968578
附件:《河北南网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修订内容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河北南网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
修订内容
第十八条(二) 修改为:火电企业按机组进行调峰停备报价申报,价格单位为:元/MWh,报价最小单位为10元/MWh,市场开展初期燃煤火电机组报价上限暂定为500元/ MWh,报价周期为天;燃气火电机组不参与调峰停备申报,按两个细则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第一段 修改为:发电负荷率是每个15分钟时段单台(套)火电机组出力加华北市场中标电力的平均值与单台(套)火电机组额定容量的比值。一拖一运行的燃气机组视为一套机组,其发电出力为燃机与配套汽机发电出力之和,额定容量为燃机与配套汽机额定容量之和。
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当河北南网调峰资源充足但河北南网市场参与调峰报价调峰资源不足时,省调在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对具有调峰资源的火电机组进行直接调用,按照河北南网市场本时段调峰出清价的50%进行结算,无调峰出清价时按照最高限价的30%进行结算。因电网调峰需要,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中标机组暂停提供调频服务,所提供的调峰服务按本时段调峰出清价结算。
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当河北南网自身调峰资源不足,同时无法通过华北市场购买足够调峰资源,且河北南网市场参与调峰停备报价机组资源不足时,省调在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对具备停机条件的火电机组进行直接调用,按照河北南网市场本时段调峰停备出清价的50%进行结算,无调峰停备出清价时按照最高限价的30%进行结算。
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河北南网市场费用分摊按照新能源企业“多消纳多分摊”、火电厂(企业)“少调峰多分摊”的原则,新能源企业与发电负荷率高于火电机组平均发电负荷率的火电机组承担调峰服务费用。新能源企业与发电负荷率高于火电机组平均发电负荷率的火电机组承担调峰服务费用。参与分摊的电量原则上应按未承担调峰任务的电量确定,在市场开展初期,暂按市场各时段新能源企业发电量、发电负荷率高于火电机组平均发电负荷率的火电机组发电量的50%为基准计算调峰服务的分摊费用。
扶贫光伏(电站/单元)其发电量不参与费用分摊。
第五十四条(一) 修改为:调峰服务费用新能源分摊总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责任编辑:肖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