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美国商务部USTR在《Federal Register - 联邦公报》上公布了一则更正信息,更正之前发布的2016-2017年度光伏双反税率第五轮裁决结果– 殃及尚德。
2019年7月30日,美国商务部USTR在《Federal Register - 联邦公报》上公布了2016.12.31-2017.7.30期间中国太阳能电池、组件双反税率第五轮复审最终裁决结果:
1.浙江正泰(2.67)、东方日升(4.79),阿特斯、协鑫、ET-Solar、横店东磁、晶澳、深圳珈玮、晶科、光为、无锡嘉瑞、宁波启鑫、上海比亚迪、深圳拓普、苏美达、英利、向日葵等公司税率为4.06;
2.安吉DaSol、乐叶、宁波ETDZ、嘉兴上澎、杭州唐能、尚德无锡及洛阳、浙江公元、隆基等公司被裁定为没有对美出货记录;
时隔两个月后,美国商务部USTR发布公告,对7月30日的终裁结果做出更正:
尚德无锡及尚德洛阳被认定在上述期间有对美出货记录。
USTR指出:我们错误地将无锡尚德电力有限公司/洛阳尚德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列入了“没有商品在购买许可证POR期间运往美国”。尽管在初步结果中,尚德声称在POR期间没有被调查商品的出口、销售或进口,事实上,其在POR期间向美国出售了被调查商品。
USTR的初步调查结果是基于无锡尚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美国出售被调查商品的记录证据。
“我们为无锡尚德提供了机会来讨论我们记录在案时的证据,同时也为无锡尚德提供了机会来提交一份关于我们初步调查的案件摘要。结果,无锡尚德没有对证据发表评论,也没有提交案情摘要。因此,我们没有任何依据判定“无锡尚德电力有限公司/洛阳尚德电力有限公司的无装运索赔或初步认定该公司不符合单独费率”,也不打算改变我们的初步决定。当我们将无锡尚德电力有限公司/洛阳尚德电力有限公司列入我们本报告期内未向美国运送被调查商品的公司名单时,我们犯了错误。
因此,我们正在更正最终结果,我们继续发现,无锡尚德电力有限公司/洛阳尚德电力有限公司事实上在购买许可证期间向美国运送了被调查商品,所以无锡尚德电力有限公司/洛阳尚德电力有限公司不符合单独费率地位,须参照中国范围实体税率 - 23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