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共分为十二条,针对我区实施光伏扶贫以来,部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出现的产权归属不清晰、收益分配不明确、运营管理机制不规范等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概念、权属、补贴来源、资金分配方式、账目管理和监测体系进行了具体、明确的界定和划分,进一步规范了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和收益分配管理,有效促进光伏扶贫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实施办法》的突出亮点主要有“三个明确”:
一是明确界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范围和规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装机规模一般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
二是明确界定村级扶贫电站的权属。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相关企业已参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投资建设的,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产权。
三是明确规范村级扶贫电站的结转、收益分配、资金使用等工作。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收益作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主要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专项补助扶贫等。
【同期声 自治区扶贫办行业处处长韦建明:我们将把发展光伏扶贫产业作为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的重要途径,切实加强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和收益分配管理,加快推进脱贫攻坚步伐。】
责任编辑:肖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