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102号
当事人:杭州一水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裘江新村
法定代表人:卞晶晶
海关代码:3316966157
当事人委托上海隆亮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海关申报自韩国进口一般贸易项下乙烯聚合物再生颗粒21000千克,申报价格C&F1575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901909000,协定关税率为4.6%,增值税率为16%,进口报关单号222520181000313659。
经鉴定,实际货物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经计核,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34378.17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报告、海关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