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神木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指导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神木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指导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保障光伏电站收益用于贫困人口脱贫及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和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神木市境内所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
第三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
第四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费用的确定,在运维公司测算的基础上,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报市扶贫领导小组确定。
第五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除运维管理费用外)全部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完善提升、产业发展、贫困户帮扶等。
第六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由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镇(办)政府审核批准,并报市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七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做到透明公开。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市扶贫办通过系统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各镇(办)人民政府对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市审计局按年度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和政策等原因,导致运维管理费用增减和收益的变化,报市扶贫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局商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