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丨强制配额制来了!各省区2018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配额拟分配指标出炉!

来源:黑鹰光伏发布时间:2018-03-23 19:07:04

【编辑| 黑鹰光伏 刘洋】

国家能源局今日发布关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 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原文如下:

财政部、国资委、生态环境部、审计署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能投、国电投集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相关行业协会(联盟)、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我们组织研究起草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请你单位结合职能研提意见,并请于3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新能源司。

联系电话:010-68555030 传真:010-68555045

附件: 1.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2.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编制说明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8年3月23日

各省级行政区域2018年

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配额指标

省(区、市)2018年配额指标2020年预期指标

北京11%13.5%

天津11%13.5%

河北11%13.5%

山西14%16%

内蒙古14%16%

辽宁10.5%10.5%

吉林20%25.5%

黑龙江18.5%24.5%

上海30.5%31.5%

江苏13.5%13.5%

浙江17%17.5%

安徽15.5%17.5%

福建22.5%23%

江西23%29.5%

山东8.5%11%

河南14%18.5%

湖北36%36.5%

湖南50.5%56.5%

广东29.4%27.8%

广西50.4%44.1%

海南10%11.5%

重庆47%45%

四川91%88.5%

贵州29.2%21.6%

云南80%70%

西藏59%68.5%

陕西15.5%18.5%

甘肃41%38%

青海58.5%69%

宁夏23%23%

新疆26.5%29.5%

各省级行政区域2018年

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

省(区、市)2018年配额指标2020年预期指标

北京10.5%13%

天津10.5%13%

河北10.5%13%

山西13%15%

内蒙古13%13%

辽宁9%9%

吉林16.5%20%

黑龙江15.5%22%

上海2.5%3.5%

江苏5.5%6.5%

浙江5%6%

安徽11.5%14.5%

福建5%7%

江西6.5%14.5%

山东8%10.5%

河南8%13.5%

湖北7.5%11%

湖南9%19%

广东3%3.8%

广西3%5%

海南4%5%

重庆3%3.5%

四川4.5%4.5%

贵州4%4.8%

云南10%10%

西藏13.5%17.5%

陕西8.5%11.5%

甘肃15%15%

青海21%25.5%

宁夏21%21.5%

新疆14.5%14.5%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是指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能源发展规划,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规定最低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比重指标。

第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年度制定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并进行监测、评估和考核。

第三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政策,督促本区域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完成配额指标。

第四条 各省级电网企业负责组织经营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完成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对本经营区域完成配额指标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二章 配额制定

第五条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配额”(简称总量配额)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简称非水电配额)。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资源、国家能源规划、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建设运行条件等因素按年度制定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

第七条 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包括省级电网企业、其他各类配售电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的工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直购电用户等。同一省级区域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承担同等配额指标,并公平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交易。拥有燃煤自备发电机组的企业承担的配额指标应高于所在省级区域的配额指标。

第八条 计入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包括: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直接购入并在本主体经营区覆盖范围内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可计量的自发自用(全部或部分)可再生能源电量;从其他售电主体购入并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向其他各类市场主体售出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计入购入企业,不再计入售出企业。

第三章 配额实施

第九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保障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的政策和措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能源发展规划中将可再生能源电力占比作为约束性指标,在电力市场改革方案中鼓励和支持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消纳利用,按照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和充分消纳的原则开展电力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十条 跨省跨区输送通道送受端地区通过政府间送受电协议或市场化交易促进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区消纳,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送受电协议应明确其中可再生能源最低送受电量,并纳入本省电力电量平衡。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监测并提供跨省跨区送电可再生能源电量信息,存在争议时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裁决认定。

第十一条 各省级电网公司制定经营区域完成配额的实施方案,指导市场主体优先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在市场机制无法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充分利用时,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配额实施方案进行强制摊销。

第十二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对行政区域内拥有自备电厂的工业企业提出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最低指标,并进行监督管理。自备电厂承担的配额指标应高于所在区域指标,可通过与电网开展电力交易等方式完成。接入公共电网的自备电厂应接受统一调度,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

第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保障可再生能源电量和其他种类的电量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指导市场主体优先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消纳专项交易。

第十四条 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照项目所在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生产运行管理要求,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生产。各类发电企业均有义务配合电力调度机构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上网。

第四章 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

第十五条 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简称“证书”)制度。证书作为记录计量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生产、实际消纳和交易的载体,用于监测考核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完成情况。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证书核发、交易、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生产者(含个人)按照1兆瓦时交易结算的电量一个证书的标准核发,自发自用电量按照发电量核发。对常规水电电量核发水电证书,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非水电证书。水电证书仅用于总量配额考核,非水电证书可用于非水配额考核和总量配额考核。证书有效期暂定为一个考核年,过期自动注销。

第十七条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证书核发。证书核发后水电证书随水电交易自动转移给购电方。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补助目录的项目产生的非水电证书,在购电方按照购电协议规定全额结清购电费用后转移给购电方。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以及各省级区域电力交易中心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交易登记注册后,组织开展证书交易。各电网企业对营业区域内证书的产生和转移进行核算,并将汇总信息报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各市场主体可通过与其他市场主体或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进行证书交易完成配额指标,电网企业对于经营区域内各市场主体持有的证书进行核算。未完成配额的市场主体,须通过向所在区域电网企业购买替代证书完成配额。电网企业出售替代证书形成的资金,用于补偿经营区域可再生能源消纳费用的支出。

第十九条 证书价格由市场交易形成,水电和非水电替代证书价格由各省级电网公司依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成本等因素提出定价方案,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配额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和考核,按年度发布可再生能源配额监测考核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电网企业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区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报送上年度经营区域可再生能源配额完成情况的报告,并报送所在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各省级政府能源管理部门汇集本省级行政区域全部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情况后,提出初步考核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达到配额指标的省级行政区域,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暂停下达或减少该区域化石能源电源建设规模、取消该区域申请示范项目资格、取消该区域国家按区域开展的能源类示范称号等措施,按区域限批其新增高载能工业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完成配额指标的市场主体,核减其下一年度市场交易电量,或取消其参与下一年度电力市场交易的资格。对拒不履行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违反可再生能源配额实施有关规定的企业,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因可再生能源资源剧烈变化或其它不可抗力,影响可再生能源配额完成,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认定后,在考核时予以相应核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名词解释

本办法中所指电网企业是指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及其所属省级电力公司,以及其他地方电网企业等。

本办法中所指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为纳入国家能源统计体系的常规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

附件: 1、各省级行政区域2018、2020年总量配额指标(见上文)

2、各省级行政区域2018、2020年非水电配额指标(见上文)

3、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核算方法

附件3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核算方法

1、各省(区、市)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包括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含抽水蓄能电量),加上区域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再扣除跨区送出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省(区、市)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跨区送出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跨区送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2、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占比,等于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消纳量除以本地区全社会用电量。

3、各省(区、市)的全社会用电量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采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认可的电力行业信息机构发布的统计数据。

4、跨区跨省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采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内蒙古电力公司提供的数据,部分线路考虑线损。

5、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存在“省送省”、“省送区域”两种情况。针对“省送区域”情况,如华东、华中接受外省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该区域内各省全社会用电量占本区域电网内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计算各省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即:

,

n表示区域电网内包含的各省(区、市)

6、京津冀电网(北京、天津、冀北、河北南网)是特殊区域,接入的集中式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区外输入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按全社会用电量权重计入比重指标核算,各自区域内接入的分布式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和水电发电量计入各自区域的比重指标核算。

(来源:国家能源局)

责任编辑:BHp-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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