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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光伏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问答(三)--税收问题分析

发表于:2018-02-06 15:07:22     来源:电力法律研究

太阳能光伏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法律问答(二)

在太阳能光伏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测算发行综合成本时,税收问题是考量核心要素之一。当前,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发布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以外,尚无其他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专门税务法规。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涉及“真实转让”、“破产隔离”等新型法律问题,此前的税务法规并针对性规范,实务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或疑难问题,给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造成障碍。本文通过对太阳能光伏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税收问题归纳整理,进行初步探讨,供业内同仁交流指正。

一、太阳能光伏企业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涉及税种及相关规定

(一)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根据所得不同,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税率,例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增值税

根据最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根据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种类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例如:(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包括:(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四)其他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税收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该文件是针对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税收政策文件,对印花税、所得税和营业税的征收及减免问题作了初步规定,其中营业税规定已失效;实务中,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一般参考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该文件是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背景下出台的,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对金融业应税行为的界定来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具体为: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贷款服务包括贷款,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融资性售后回租;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保险服务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包括金融商品转让和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该文件包含四个配套规定,分别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该文件主要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界定及增值税纳税人。主要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

根据该文件,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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