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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印发光伏发电站调度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7-12-28 17:12:09     来源:内蒙古经信委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等文件要求,根据《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华北区域光伏发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国家有关规定,我委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光伏发电站调度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风电场调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12日

(联系人:强华,联系电话:0471-4825153)

附:《内蒙古自治区光伏发电站调度管理办法》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光伏发电站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光伏发电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依据《华北区域光伏发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华北能监市场〔2016〕58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应用范围为已并网运行的、由电网公司统一调度的光伏发电站。

第三条 光伏发电站以调度对象为考核统计单位,以工商登记注册公司为基本结算单位参与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以下简称华北能源监管局)、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东北能源监管局)和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内蒙古经信委)负责对光伏发电站执行本管理办法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电网公司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光伏发电站参与本管理办法的执行与结算,光伏发电站依据运行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 调度管理

第五条 光伏发电站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光伏发电站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定值,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装置、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有功控制子站、AVC装置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但须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

(二)拖延或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不满足每值至少有2人(其中值长1人)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要求。

(五)现场值长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具体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接令者。

(六)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七)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八)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九)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

第六条光伏发电站因频率、电压等电气保护及继电保护装置、安自装置动作导致光伏发电单元解列不允许自启动并网。光伏发电单元再次并网须向值班调度员申请,经值班调度员同意并网后,光伏发电单元方可并网。若违反上述规定,每次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若违反上述规定,并且光伏发电单元并网与主网解列的小地区,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4%考核。

第七条当光伏发电站因自身原因造成光伏发电单元大面积脱网,一次脱网光伏发电单元总容量超过光伏发电站装机容量的30%,每次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

第八条当确需限制光伏发电站出力时,光伏发电站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含实时调度曲线),超出曲线部分的电量列入考核。

按光伏发电站结算单元从电力调度机构调度自动化系统实时采集光伏发电站的电力,要求在限光时段内实时发电出力不超计划电力的2%。限光时段内实发电力超出计划电力的允许偏差范围时,超标部分电力的积分电量按2倍统计为考核电量。

第九条光伏发电站应开展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工作,并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将预测结果申报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光伏发电站上报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工作开展的需要,采用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光伏发电站应在能够准确反映站内辐照度的位置装设足够的辐照度测试仪及附属设备,并将辐照度测试仪相关测量数据传送至电力调度机构。光伏发电站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报送调度侧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建模所需的历史数据,并保证数据准确性。未能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完成辐照度测试仪数据上传或历史数据报送工作的,每月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1%考核。

(二)光伏发电站应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光伏发电站装机容量、可用容量,考核规则如下:

1.光伏发电站装机容量发生变化后,需在24小时内上报电

力调度机构,并保证上报准确,每迟报一天扣罚当月上网电量的0.5‰。

2.光伏发电站可用容量发生变化后,需在4小时内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并保证报送数据准确,每迟报1小时扣罚当月全场上网电量的0.5‰。

(三)光伏发电站应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结果,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分日前短期预测和日内超短期预测两种方式。

日前短期预测是指对次日0时至24时的光伏发电功率预测预报(遇节假日需在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上报节假日及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预测,用于节日方式安排。光伏发电站仍需每日按时报送次日光伏发电功率预测),日内超短期预测是指自上报时刻起未来15分钟至4小时的预测预报。两者时间分辨率均为15分钟。调度机构对光伏发电站功率预测上报率、准确率进行考核。光伏发电受限时段不计入考核统计。

1.日前短期光伏发电功率预测

光伏发电站每日中午12点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次日0时至24时每15分钟共96个时间节点光伏发电有功功率预测数据和开机容量(遇节假日需在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12点前上报节假日及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预测,用于节日方式安排。光伏发电站仍需每日按时报送次日光伏发电功率预测)。

1)光伏发电站功率预测上报率应达到100%,少报一次扣罚当月全场上网电量的0.5‰。日前短期功率预测上报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

2)光伏发电站日前短期功率预测准确率应大于等于85%,小于85%时,按以下公式考核。日前短期功率预测准确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


日前短期功率准确率考核电量=(85%-准确率)×PN×1(小时)

其中:PMi为i时刻的实际功率,PPi为i时刻的日前短期功率预测值,Cap为光伏发电站总装机容量,n为样本个数,PN为光伏发电站装机容量(单位: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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