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能源局关于库布齐沙漠基地鄂尔多斯40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送出工程(蒙东布尔陶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核准的批复

来源:内蒙古太阳能行业协会发布时间:2025-07-10 14:37:01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库布齐沙漠基地鄂尔多斯40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送出工程(蒙东布尔陶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核准的批复

内能源电力字〔2025〕355号

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库布齐沙漠基地鄂尔多斯40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送出工程(蒙东布尔陶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的请示》(蒙东电报〔2025〕47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库布齐沙漠基地鄂尔多斯40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汇集送出需求,同意建设库布齐沙漠基地鄂尔多斯40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送出工程(蒙东布尔陶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代码2502-150622-60-01-634422。

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所投资项目的建设、经营及贷款本息偿还。

二、建设地点: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

三、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

(一)新建布尔陶500千伏变电站,主变远期规划3台100万千伏安主变,本期新建2台100万千伏安主变。500千伏出线远期规划8回,本期新建出线3回,至鄂尔多斯站2回、大路站1回。220千伏出线远期规划12回,本期新建出线3回。在主变低压侧建设相应无功设备。

(二)在鄂尔多斯1000千伏变电站扩建2个500千伏间隔,至布尔陶站。

(三)新建布尔陶站~鄂尔多斯站500千伏线路,其中双回路架设2×128.1千米,单回路架设4千米,导线截面采用4×630平方毫米。

(四)建设相应通信和二次系统工程。

四、项目动态投资146649万元,其中资本金29329.8万元,占动态投资的20%,由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出资,其余资金通过贷款解决。项目单位要进一步核实工程投资,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五、工程实施要保证安全稳定可靠。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生态环保、自然资源等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相关标准规范,全面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控制好工程建设节奏,加大源网协调力度,确保工程得到有效利用。本工程在正常合理工期范围内,可将变电工程和线路工程有序分期实施。

六、本工程设备采购及建设施工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采用规范的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详见附件1)。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为《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网主网架工程(“十四五”规划中期调整第三批)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4〕94号)、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库布齐沙漠基地鄂尔多斯40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送出工程(蒙东布尔陶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批复》(鄂自然资发〔2025〕163号)、中共准格尔旗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库布齐沙漠基地鄂尔多斯40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送出工程(蒙东布尔陶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审查意见》(准党政法函〔2025〕46号)、中共准格尔旗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库布齐沙漠基地鄂尔多斯40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送出工程(蒙东布尔陶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审查意见》(准党政法函〔2025〕47号)、中共准格尔旗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库布齐沙漠基地鄂尔多斯40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送出工程(蒙东布尔陶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审查意见》(准党政法函〔2025〕48号)、中共准格尔旗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库布齐沙漠基地鄂尔多斯40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送出工程(蒙东布尔陶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审查意见》(准党政法函〔2025〕49号)、中共准格尔旗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库布齐沙漠基地鄂尔多斯40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送出工程(蒙东布尔陶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审查意见》(准党政法函〔2025〕50号)、中共准格尔旗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库布齐沙漠基地鄂尔多斯40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送出工程(蒙东布尔陶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审查意见》(准党政法函〔2025〕53号)、《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准格尔旗能源局《关于库布齐沙漠基地鄂尔多斯40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送出工程情况说明的函》(准能局函〔2025〕72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法人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占用草原等相关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自治区能源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核准文件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此批复。

附件:

1.审批部门招标内容核准意见表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5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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