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土部、扶贫办、能源局三部委印发《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来源:国家能源局发布时间:2017-09-26 23:15:17

索比光伏网讯: 9月25日,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出台《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光伏发电用地相关政策规定终于有据可循。

根据《意见》内容要求,不同项目类型的光伏用地应分别按相应规定执行使用。此次颁布的文件主要明确了光伏扶贫项目及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的用地政策,其余光伏用地仍须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的规定。

以下为原文件(文字版见文章末尾):

《意见》基本按照前期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确定,其中要求,光伏发电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

对于光伏扶贫项目,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

在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中,由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以及认定标准,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根据该文件可以看出,光伏扶贫项目中对永久基本农田之外的用地要求有所放松;而在复合项目用地中,地方主管部门的主动权明显增加,也间接为光伏+项目的用地提供了商榷空间,但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政府的态度在其中至关重要。

日前,天津曾出台政策要求即日起各区规划(分)局在全市范围内,不得审批独立占地的各类光伏发电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结合建(构)筑物设置,这几乎就从用地政策上全面禁止了光伏电站在天津市的发展。

【文字版】: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扶贫、能源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以来,对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随着光伏扶贫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发展,对用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现就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地应当依据国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实际,加快编制本地区光伏发电规划,合理布局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光伏发电规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可以使用未利用土地,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

除本文件确定的光伏扶贫项目及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以下简称光伏复合项目)外,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应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的规定,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用地部分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新建、改建和扩建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管理的,应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5号文)要求,合理利用土地。


二、积极保障光伏扶贫项目用地

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应予以重点保障,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三、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

对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省级能源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其中对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布设光伏方阵的情形,应当从严提出要求,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

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塔杆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四、强化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利用监管

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的部分,否则,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对于布设后未能并网的光伏方阵,应由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清理。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用地单位未恢复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应由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到位。

五、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项目所在地市、县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项目违反本通知规定,应将相关情况通知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国家能源局,将项目投资主体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组织实施联合惩戒。国土资源部将根据行业管理需要,适时对各类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开展专项监测。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光伏們)


索比光伏网 https://news.solarbe.com/201709/26/131891.html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版权声明:

本站标注来源为“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索比咨询”的内容,均属www.solarbe.com合法享有版权或已获授权的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转载、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

经授权使用者,请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来源,未经允许不得修改内容。违规者将依据《著作权法》追究法律责任,本站保留进一步追偿权利。谢谢支持与配合!

推荐新闻
云南大渡岗乡大干坝亮塘光伏电站项目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来源:景洪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3-10 09:54:57

据景洪市人民政府消息,景洪市自然资源局已正式核发“大渡岗乡大干坝亮塘光伏电站(升压站)”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标志着该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已完备。根据公告,该项目主要信息如下:-项目名称:大渡岗乡大干坝亮塘光伏电站(升压站)-用地面积:6942.00平方米-建设规模:项目装机容量75MW,占地面积约2447亩,将新建一座110KV升压站及全部配套设施、道路。

华北能监局关于征求“蒙西电力调频辅助服务交易实施细则”意见的函来源: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6-03-10 09:47:20

3月6日,华北能源监管局发布关于征求“蒙西电力调频辅助服务交易实施细则”意见的函,文件指出,本细则所指的调频辅助服务,是指市场经营主体通过自动功率控制,跟踪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用电功率,满足电力系统频率、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刘汉元代表:建议优化光伏用地税收政策、延续“三免三减半”来源:通威 发布时间:2026-03-05 10:46:59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工商联副主席、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针对优化光伏发电用地税收政策提出了相关建议。刘汉元代表表示,作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推动能源转型的主力军,光伏产业也面临上述问题。基于以上分析,刘汉元代表有以下建议:一是建议优化土地税收政策,尽快明确计征标准,完善征收程序。二是建议明确光伏发电项目继续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一图读懂《关于促进光伏组件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来源:工信部网站 发布时间:2026-03-04 10:22:04

3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促进光伏组件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到2027年,光伏组件绿色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再生材料使用比例有效提升,组件报废评价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得到完善。

山西国际能源新能源左权县5万千瓦光伏电站项目用地公示来源: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3-04 09:21:38

3月2日,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政府公布山西国际能源新能源左权县5万千瓦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公示。公示文件显示,项目建设地址位于左权县石匣乡马家庄村,规划总用地面积9538平方米。规划控制指标如下:1、用地性质:二类工业用地;2、容积率:≥0.2;3、建筑系数:≥30%;4、绿地率:20%;5、建筑高度:≤15米。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吉林省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来源:吉林省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6-03-02 09:19:06

吉能新能30号各市(州)发改委(能源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梅河口市发改局,各县(市、区)发改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企业:近期,国家先后出台有关政策文件,为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指明了方向路径。我局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吉林省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明确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光伏产业综合物流集散中心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桃园码头建设用地的批复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6-02-27 16:03:00

嘉兴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恳请批准光伏产业综合物流集散中心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桃园码头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嘉兴市秀洲区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4.376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4.3767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光伏产业综合物流集散中心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桃园码头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安徽宿松县印发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和建设的通知来源:安徽宿松县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2-26 09:58:25

日前,安徽宿松县发改委印发《关于规范宿松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和建设的通知》,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谁投资、谁负责”原则,项目法人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相关民事责任,从业人员与产权人商定事项的法律责任、义务由授权企业全额承担。企业接受未授权人员开展业务的,视为自愿承担该业务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青海油田凯驰光伏电站2026年发电量突破1亿千瓦时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6-02-25 09:48:47

2月11日,记者从青海油田获悉,截至2月6日,青海油田凯驰光伏电站2026年发电量突破1亿千瓦时,实现了高效开局。截至目前,青海油田清洁电力累计发电量已达1.9亿千瓦时,相当于节约标准煤约5.7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15.16万吨。目前,青海油田正着力提升凯驰光伏电站运营效能,并加快拓展新能源产业布局,以切实服务国家能源安全大局,坚定践行绿色低碳发展道路。

湖南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来源: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2-24 15:29:05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参与现货市场时,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80%。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发改委负责同志就《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接受访谈来源:国家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2-12 10:14:54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就《意见》接受了记者访谈。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意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围绕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对未来5—10年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重点任务进行了安排部署。

新闻排行榜
本周
本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