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比光伏网讯:备受关注的*ST海润虚假陈述索赔案又有了新的进展。
根据相关报道,7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ST海润虚假陈述索赔案的双方当事人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海润光伏的上诉,维持此前南京中院作出的投资者一审胜诉判决。
据《证券日报》记者查询*ST海润相关公告,截至6月30日,短短2个月的时间,该公司收到的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件便已从799起上升到了 893 起,诉讼金额从1.64亿元上升到了超过1.7亿元。
对此,已代理大量投资者提起索赔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律师称,不排除提起索赔的投资者索赔人数还会大幅度增加。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切祸起2015年初*ST海润披露的一份《2014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彼时,公告称,预计当年业绩亏损较前三季度的6000余万元将增至8亿元。
此后,经过调查发现, 2014年年底,为了降低次年的扭亏压力,海润光伏董事长杨怀进、董秘周宜可、常务副总张永欣等多名海润光伏高管达成共识:由于2014年无法扭亏,在财务允许范围内多确认亏损。
在此期间,杨怀进将亏损信息向前两大股东紫金电子和九润管业泄露,并建议实施高送转为大股东、高管避损减持提供“窗口”。
2015年1月23日,公司前三大股东紫金电子、九润管业、YANG HUAIJIN(杨怀进)提议高送转后,海润光伏一度涨停至10.31元/股,而在此前后,公司前三大股东和多名公司高管便展开了“大逃离”式的避损减持。
此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海润光伏公司前三大股东在《2014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发布前10天,通过《分配提案》提出高比例转增提案,并进而发布《分配预告》。此时,海润光伏公司2014年的经营状况为巨额亏损,但相关《分配提案》、《分配预告》中关于高比例转增的理由却为“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一致认为前述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海润光伏公司前三大股东在公司经营巨额亏损的情况下,提出高比例转增提案,且相关公告陈述的分配理由未真实描述海润光伏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足以使广大投资者误认为海润光伏公司系在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高比例转增,进而对投资决定产生重要影响。相关公告发布后,海润光伏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实产生了较大波动。因此,海润光伏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分配预告》中披露信息,属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中的误导性陈述,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三个月可行使索赔权利
6月30日,海润光伏发布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称共收到 893起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件,诉讼金额超1.7亿元。上述893起股民索赔案件中,107起案件已和解,涉及金额合计2367万元,该部分已由公司股东杨怀进承担;另有747起案件已一审开庭审理,其中已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案件572起,公司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9726.12万元(其中一审判决金额为9,596.04万元,诉讼费130.08万元);剩余 39 起案件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此次判决即是海润光伏公告中提及的上诉部分案件的二审判决,后续数百个案子的终审判决都会陆续下达,判决结果不会有差异。如果投资者在2015年1月23日到2015年2月13日之间买入海润光伏股票,并在2015年2月13日后卖出或持有,还有最后三个月时间可行使索赔权利。”许峰律师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