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的全资子哈尔滨九洲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及泰来立志
光伏发电有限
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
光伏电站建设,担保额度合计为 10,000
万元。九洲技术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资产质量优良,偿债能力较强,公司对其有
绝对控制权,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立志
光伏尚属建设期,预计 2017年 6月 30日并网发电,本次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限期为 10 年,且前两年只还利息,不还本金,因此预测发电收益可以覆盖融资租赁的利息及本金,财务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九洲技术及立志光伏提供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与阳谷光耀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关于《阳谷 12MW 光伏农业示范项目 BT 总承包合同》,合同总价款 9,992 万元、公司与泰来环球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泰来环球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泰来宁姜二号地 10MW 光伏电站项目 BT 总承包合同》,合同总价款 8,300 万元、公司与安达市亿晶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青肯泡乡 20MWP光伏地面电站A项目BT总承包合同》
及《青肯泡乡 20MWP光伏地面电站 B项目 BT总承包合同》,合同总价款 30,000万元,公司与通化中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通化中康电力开发有限公
司 10MW
光伏发电项目 BT总包合同》,合同总价款 7,500万元。为保证上述总
包项目的顺利完工,减少应收账款,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公司拟为上述四家公司签属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为上述四家公司共计提供不超过
34,1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我们认为:公司为上述四家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可以提高应收账款回款速度,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降低融资成本,符合股东利润最大化,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况,且该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上述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丛艳 张明远 王元庆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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