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调整为:省级财政按照调整后的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35%执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照调整后的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5%执行,省、市、县补贴比例总和为中央财政补贴的50%。
同时,2017年1月1日之前在省内购买的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
新能源汽车,仍按照《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即省财政按照调整前的中央补贴标准的35%补贴,市(州)、县(市、区)财政按照调整前的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款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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