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年度电量交易的组织
第四十七条 开展年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
(一) 确定跨省跨区优先发电。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清洁能源送出,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送电量优先发电。由江苏省电力公司与上述省外电力资源签订购售电合同。
(二) 确定省内优先发电。江苏电网结合电网安全、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等,科学安排本地优先发电,确保规划内的风电、太阳能、生物质发电、余热余压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为满足调峰调频和电网安全需要,抽水蓄能机组等调峰调频电量优先发电;在保证安全、兼顾调峰需要的情况下合理安排核电优先发电,并鼓励其参与市场交易;实行“以热定电”,供热方式合理、纳入在线监测并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热电联产机组优先发电。
(三) 根据江苏电网实际情况,每年12月初由售电公司和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上报次年度的用电量规模预测,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开展年度直接交易。
(四) 按照国家确定的抽水蓄能租赁费用分摊比例,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挂牌交易。
(五) 确定化石能源(含燃煤、天然气)发电企业基数电量。根据本省年度发电预测情况,减去上述环节优先发电和年度交易结果后,对于非市场化用户(含居民、农业用电等)的保障性购电需求,则该部分需求在化石能源发电企业中分配,作为其年度基数电量。在常规化石能源机组基数发电量计划放开之前,按照机组容量等级确定基数电量。我省将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的比例逐年缩减化石能源发电企业基数电量,直至完全取消。
第四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年度直接交易、抽水电量挂牌、跨区跨省等交易后,应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于12月底前将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和转让交易合同进行汇总,并发布年度交易结果和分项交易结果。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该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 年度交易开始前仍未确定优先发电的,电力调度机构参考历史情况测算,预留足够的优先发电空间,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第五十条 江苏电网积极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政府间送电协议。在保障省内电能平衡和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已经签订的直接交易合同基础上,妥善开展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在本省电能供应紧张时,优先购买省外清洁电能,在本省电能供应平衡和富裕情况下,推进省外电能资源替代本省常规燃煤机组的发电工作。
第五十一条 市场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后即可进行转让,但月度合同转让应于当月底3日之前完成。
第四节 月度电量交易的组织
第五十二条 市场主体应在当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按照电网设备计划检修公告、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对发用电情况的预测,完成后续月份存量合同的分月电量调整工作。
第五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当月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次月的直接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组织工作。相关交易的组织按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月度直接交易主要采取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合同电量转让以双边协商为主、集中竞价为辅方式进行。
第五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各类月度交易结束后,应当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年度分月结果和次月月度交易结果进行汇总,于每月月底前发布汇总后的次月交易结果。
第五节 月度内合同电量转让
第五十五条 每月25日前,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已签订互保协议的市场主体以双边协商方式,对应在本月执行完毕的月度电量合同进行转让交易。月度合同电量转让组织工作自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六节 月度偏差电量预挂牌交易
第五十六条 月度偏差电量预挂牌交易主要针对次月可能出现的电量偏差,通过预挂牌方式确定次月上调机组调用排序(按照增发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和下调机组调用排序(按照补偿价格由低到高排序)。
第五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每月第4周组织发电企业申报次月预挂牌上下调价格,发电企业必须提供上下调价格。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次月上下调价格序列并公布。当价格相同时,增发按照机组容量由大到小、减发按照机组容量由小到大的顺序确定中标机组。当月未纳入开机组合的机组不参与上调、下调电量交易。
第七节 临时交易和紧急支援交易
第五十八条 江苏省可与其它省(市)通过自主协商方式开展跨省区临时及紧急支援交易,交易电量、交易曲线和交易价格均由购售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事先与其它交易机构约定跨省跨区紧急支援交易的价格及其他事项,在电力供应出现严重缺口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安全约束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采取预挂牌方式确定跨省跨区紧急支援交易中标机组排序。
第六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事后应将临时及紧急支援交易的原因、电量、电价等情况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电力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