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发电企业:
(一) 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二) 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 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电力用户:
(一) 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市场交易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参与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 自主选择交易对象、方式,进入或退出交易市场;
(四)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有权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六) 遵守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一) 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市场交易合同、输配电合同等,约定交易、服务、结算、收费,提供银行履约保函等事项;
(二)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三) 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供电营业区售电;
(四)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 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七)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协助安排用电;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一) 具备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和义务;
(二) 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 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按照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江苏省标准;
(四) 按照要求负责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等工作,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五) 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并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含线损和交叉补贴);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
(一) 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 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 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 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六) 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优先发电等合同;
(七) 按政府定价为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当售电公司不能履行配售电义务时,根据政府调配,代为履行;
(八) 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
(九)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
(一) 按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辅助服务合同;
(二) 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
(一) 组织各类交易;
(二) 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三) 编制交易计划;
(四) 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五) 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六) 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不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市场主体异常交易或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合同执行情况及处理建议;
(七) 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八) 配合江苏能源监管办和江苏电力管理部门对市场运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九) 配合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维护市场秩序;
(十) 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