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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能源监管办:参加绿证交易的光伏风电企业 交易电量不再享受政府补贴

发表于:2017-03-14 13:46:41     来源:江苏能源监管办

第八节 其他结算

第一百二十条 因电网故障、电网改造、电网企业间的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等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电网企业承担相关偏差考核费用;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所有市场主体共同分摊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发电企业因不可抗力欠发,直接交易合同仍参照发电企业欠发情况确定可结算电量,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因发电企业欠发而超用部分按照目录电价结算,不收取其他考核分摊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因不可抗力少用,直接交易合同仍参照电力用户少用情况确定可结算电量,发电企业因电力用户欠用而超发部分计入基数电量滚动结算或按照月度预挂牌上调服务处理。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二十三条 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并且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

第一百二十四条 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第一百二十五条 市场成员应该报送与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 电力交易机构:交易约束条件及情况;交易电量执行,电量清算、结算等;每笔交易的公告,成交总体情况,成交结果公示等; 电力交易计划和执行情况等;偏差电量责任认定、偏差处理资金收入及支出情况等。

(二) 电力调度机构:具体输配电线路或输变电设备名称的安全约束情况、限制容量、限制依据、该输配电设备上其他用户的使用情况、约束时段等;交易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偏差电量责任认定情况;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 电网企业:电网发电总体情况、年度电力电量需求预测、电网项目建设进度计划信息、电网概况、检修计划、运行控制限额、输配电价标准、政府性基金和附加、输配电损耗率、电网安全运行情况、重要运行方式变化情况、新设备投产情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火电机组启停调峰情况、机组调频调压情况、发电企业发电考核和并网服务两个细则的考核执行情况、电网电力供应和用电需求信息等。

(四) 交易主体:

发电企业:公司名称、股权结构;发电企业的机组台数、机组容量、投产日期、发电业务许可证等;已签合同电量、发电装机容量扣减直接交易容量后剩余容量等;市场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售电企业:公司名称、股权结构;市场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电力用户:公司名称、股权结构、投产时间、用电电压等级、最大生产能力、年用电量、电费欠缴情况、产品电力单耗、用电负荷率等;直接交易需求、价格等信息;市场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公司名称、股权结构、服务性质和能力;市场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市场信息主要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并为其他市场成员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各类市场成员按规定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有关信息,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或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电力市场成员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九章 争议和违规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 本规则所指争议是市场成员之间的下列争议:

(一) 注册或注销市场资格的争议;

(二) 市场成员按照规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争议;

(三) 市场交易、计量、考核和结算的争议;

(四) 其他方面的争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发生争议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能源局及江苏能源监管办的相关规定处理,具体方式有:

(一) 协商解决;

(二) 申请调解或裁决;

(三) 提请仲裁;

(四) 提请司法诉讼。

第一百三十二条 市场成员扰乱市场秩序,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由江苏能源监管办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 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二) 滥用市场力,恶意串通、操纵市场;

(三) 不按时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交易主体利益;

(四) 市场运营机构对市场交易主体有歧视行为;

(五) 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

(六) 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

(七) 其他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

第十章 市场干预

第一百三十三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江苏能源监管办可以做出中止电力市场的决定,并向市场交易主体公布中止原因。

(一) 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的;

(二) 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的;

(三) 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四)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长时间无法进行的;

(五) 因不可抗力市场交易不能正常开展的;

(六) 电力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可以进行市场干预。

第一百三十五条 市场干预期间,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详细记录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结果等内容,并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当面临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宣布进入应急状态或紧急状态,暂停市场交易,全部或部分免除市场主体的违约责任。发电全部或部分电量应执行指令性交易,包括电量、电价,用电执行有序用电方案。

第一百三十七条 市场秩序满足正常交易时,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向市场交易主体发布市场恢复信息。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 江苏电力市场监管具体办法由江苏能源监管办另行制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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