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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能源监管办:参加绿证交易的光伏风电企业 交易电量不再享受政府补贴

发表于:2017-03-14 13:46:41     来源:江苏能源监管办

第三章 交易组织

第一节 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第二十六条 电力市场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抽水蓄能电量招标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以及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等。

第二十七条 电力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经双边协商、平台竞价等方式达成的购售电交易。

第二十八条 跨省跨区交易可以在对应区域交易平台开展,也可以在江苏电力交易平台开展;外省发电企业经点对网专线输电江苏的发电机组(含网对网专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电机组的情况)视同为江苏省内发电企业,不属于跨省跨区交易,纳入江苏电力电量平衡,并按本省要求参与电力市场。

第二十九条 抽水蓄能电量招标交易是指按国家规定,为分摊租赁制抽水蓄能电站发电侧核定比例的租赁电费,在全省发电机组中招标的电量交易。

第三十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之间、售电公司之间、电力用户之间,就存量合同开展的电量相互转让交易。主要包括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转让交易。

第三十一条 发电企业之间、电力用户之间以及售电企业之间可以签订电量互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由另一方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在事后补充转让交易合同,并报电力交易机构。

第三十二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照年度、月度、月度以内为周期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和跨省跨区交易主要按年度和月度开展,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主要按月度、月度以内开展,合同偏差电量调整交易主要按月度开展;部分交易可在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日前开展。

第三十三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其中,电力交易双方的供需信息,均需在江苏能源监管办认可和监管的电力交易平台上发布。

(一) 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双边协商交易作为主要的交易方式。

(二) 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辅助服务)与成交价格等;鼓励按峰、平、谷段电量(或按标准负荷曲线)进行集中竞价。

1.集中竞价可以采取高低匹配或者边际出清方式进行。其中,发电企业的申报按照机组组合申报、电力用户按照分电压等级的户号申报;并可以采取分段式的电量电价申报。

2.风电、光伏以及核电机组优先于常规燃煤机组参加集中竞价交易。在高低匹配出清的出清方式下,在价格相同时,优先于常规燃煤机组成交;在边际出清的交易方式下,按照只申报电量方式进行,中标电价参照边际电价优先成交,不再纳入电价排序。

(三) 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挂牌交易的组织,按照供方挂牌、需方挂牌两轮进行。交易参与方成交前可以随时调整挂牌价格。在需方挂牌轮次,风电、光伏以及核电机组具有优先认购权。

第三十四条 电力市场的交易组织,应在江苏能源监管办的监督下进行,交易规模、交易时间、准入成员、出清规则、结果发布时间均需在交易组织前公告说明。交易的申报和出清必须在全过程的数字加密方式下进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在交易进行中泄露市场成员私有信息;同时,除电网安全校核外,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在交易进行中临时修改出清规则或设立修正系数干预交易。

(一)交易公告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合同执行周期内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2.合同执行周期内江苏电力市场总体供需情况,对于直接交易电量,还必须提供准入电力用户需求预测;

3.合同执行周期内,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送出地区或区域平台发布)(适用于跨区跨省交易);

4.合同执行周期内各准入机组的可发电量上限;

5.招标总规模、 交易申报时间、截止时间、结果发布时间等。

(二)交易申报时间应在工作日内进行,时间不低于1个小时。无约束出清应在申报结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工作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交易结果的发布应按照本规则的第七章信息披露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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