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和《上海市
可再生能源和
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能源〔2016〕136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现组织开展2017年
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工作。
请各区发展改革委和相关管委会按照《扶持办法》规定的项目条件、申报流程和时间要求,组织好本地区项目的申请转报工作,定期将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提交给市节能减排中心。请市电力公司做好支持配合。个人
光伏项目采取打捆的方式(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号),由各供电公司向所在区发展改革委代为申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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