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4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75号)的精神,现就推进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提高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是扶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优化我区能源结构的必要手段。除在城市中心区推广应用屋顶光伏外,还应结合新农村建设,推动农村屋顶光伏集中连片发展。“十三五”期间,全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60兆瓦以上。
二、建设模式
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条件,鼓励和推进市域内屋面面积较大、设备易于安装、发电就地消化能力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商场(市场)和重点用能单位及居民屋顶进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一)企业(居民)自建模式。企业(单位)向区发改局提出建设申请(居民向鹿城供电分局提出建设申请),申请通过后由企业(居民)委托第三方自行建设,项目建成通过验收并网后给予电量补贴。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与有建设意愿的企业(居民)协商达成协议,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运营。企业(居民)享受双方规定的电价及其他优惠,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享受政府电量补贴。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在约定的投资回收期后将产权无偿移交企业(居民)。
(三)租赁屋顶建设模式。光伏发电建设运营企业与屋顶所有者签订屋顶租赁协议,集中连片建设光伏发电设施。
三、政策扶持
(一)鼓励政策
1.鼓励在鹿注册的企业投资鹿城区域内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2.积极鼓励本区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光伏发电项目,争取上级政府政策扶持。
3.对建设光伏应用项目的本区企业,其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中予以抵扣。同时依据年碳排放量及综合社会、生态效益,提升该企业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审批其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
4.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审批程序。企业或单位的屋顶光伏直接报区发改局审批。家庭(居民)屋顶光伏由鹿城供电分局直接登记并集中报区发改局审批,在家庭屋顶光伏登记阶段,农村用户如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须提供属地街镇出具的房屋归属及无违章建筑证明,属地街镇应予以支持并落实专门科室负责。
(二)建设场地
5.鼓励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做好区内低碳化改造规划,列出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招标确定光伏发电营运企业,集中连片开发建设。新建或拓展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必须同时做好区内低碳化规划,充分利用各类新能源,同步建设光伏发电应用项目。
6.新建的建筑物,屋顶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厂房、城市综合体、商场、住宅小区、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及公建项目(包括政府性投资新建的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车站等大型公共设施),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应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并将光伏发电系统投资额纳入工程总概算。
7.在建或已完成工可批复的新建建筑物,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鼓励补建或增设光伏发电系统,由相关部门予以调整工程概算。
8.现有政府(国有公司)办公用房、学校、医院、文体设施等政府所属的房屋,其屋顶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鼓励建设屋顶光伏发电应用工程。
9.鼓励现有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别墅区(排屋)、多层住宅区、农村住房集中连片推广应用屋顶光伏电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