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对象:包括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未列入监管部门融资平台名单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借款人条件:符合《公司法》有关要求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列入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批复的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光伏扶贫项目,企业具有国家规定的承担项目融资或建设(运营)的相关资质和能力;企业上一年末和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在80%(含)以内,上一年度原则上要实现盈利;信用等级制A级(含)以上;财政部门提供最近三个年度有关报表,企业最近三个年度有关报表及最近月份财务报表;借款人为地方政府出资成立的扶贫投融资公司或新设法人原则上须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贷款项目条件:政府主导,列入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批复的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建设内容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项目立项。取得有权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证明文件;
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或预审文件,取得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等相关规划许可文件;取得环评审批手续;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他条件,如明确项目收益分配方案和扶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取得地方政府确定运维企业承担光伏电站的运营管理或技术服务的证明文件等;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光伏扶贫项目投资回收期、工程建设进度等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贷款宽限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贷款利率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0~10%;
贷款方式一般采用担保方式贷款,担保额度须覆盖贷款存续期间贷款本息,可通过保证、抵押、质押组合担保形式。优化担保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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