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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四川、辽宁等8省区电改方案获批

发表于:2016-09-08 10:06:35     来源:光伏能源圈

       据发改委9月7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同意湖北省、四川省、辽宁省、陕西省、安徽省、河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东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试点。

对湖北省方案的复函强调,2018年前,初步构建湖北电力市场体系。完成电网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核定,建立输配电价形成机制,完成交叉补贴测算核定。电力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机制逐步完善。在电力供给侧形成有利于提升电力供给质量和效率的有效机制。完成交易机构组建和交易平台建设,建立科学公平的交易规则。完善直接交易机制,建立优先购电、优先发电制度,建立中长期交易、辅助服务交易机制,开展电力市场模拟运行和试运行并逐步扩大交易规模。配售电业务放开试点取得有效进展。完善电力规划体系,逐步建立与改革相配套的监管制度。

对四川省方案的复函指出,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培育独立市场主体,组建相对独立的省级电力交易机构,推进建立公平规范的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进一步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探索建立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电力交易市场体系。

对辽宁省方案的复函指出,有序推进电价改革,理顺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交易体制改革,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逐步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交易平台。进一步完善发用电管理,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科学规范自备电厂管理。加强电力统筹规划和科学监管,提高电力安全可靠水平。

对陕西省方案的复函指出,第一阶段以国家政策框架为基本遵循,以加快推进条件成熟的改革为突破口,进一步放开发用电计划,开展输配电价测算,完善销售电价分类改革,完成相对独立交易机构的组建和交易平台的建设,明确市场准入标准和交易规则。在电力市场体系、社会资本投资配售电业务、市场主体培育、输配电价等方面积极探索,在榆林市开展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范围明显扩大,价格形成机制基本理顺,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分布式能源发电在电力供应中的比例明显提高,市场主体多元化步伐加快。第二阶段要以力争在2018年底前初步建成电力市场化体系。电力市场建设、交易机构运营、电力市场化定价机制、售电侧改革、社会资本投资配售电业务等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2020年底前建立以长期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补充的市场体系。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份额进一步扩大,电力行业“有法可依、政企分开、主体规范、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监管有效”的市场体制比较健全,供应多元化和公平竞争全面实现,产业技术水平、能源利用效率、电力运行安全可靠性明显提升,政府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实现全省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对安徽省方案的复函指出,通过改革,建立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满足电力市场需要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构建公开透明、功能完善、规范运行、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培育多元化的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实现电力电量平衡由计划手段为主过渡到以市场手段为主,形成遵循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和电力工业运行客观规律的电力市场,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能源保障。

对河南省方案的复函指出,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行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进一步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重点任务。

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方案的复函指出,完成电力市场框架方案设计;完成输配电价核定,基本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由市场形成,形成电力市场化定价机制;完成相对独立交易机构的组建和交易平台的建设与运行,明确市场准入标准和交易规则;完善电力直接交易机制,工商业领域电力直接交易全面放开;开展售电业务放开试点,形成发电侧、售电侧主体多元、充分竞争的市场格局;跨省跨区市场化电力直接交易份额进一步扩大,形成运转高效、具有全国竞争力的现代电力市场。

对山东省方案的复函强调,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着力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形成适应市场要求的电价机制,激发企业内在活力,使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把保障民生用电作为底线,充分考虑企业和社会承受能力,切实保障民生和基本公共服务的用电供给,完善阶梯价格机制,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价格相对平稳;要强化节能减排,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分布式能源系统发电在电力供应中的比例,完善有序用电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促进电力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要加强电力市场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改进监管方法,提高对技术、安全、交易、运行等的科学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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