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四川省新能源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光热发电项目的资源统筹、主体遴选、开发权授予及全周期履约监管。涉及使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交通场站等公共机构的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的,以及利用公共属性土地建设分散式风电项目的,资源配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中提到,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光热发电项目实行市场化配置,择优确定项目法人。接入新建汇集站的集中式风电、光伏电站,装机原则上不得低于10万千瓦、50万千瓦;接入现有汇集站的集中式风电、光伏电站,原则上不低于5万千瓦、10万千瓦;确因规划、地块距离、用地条件、送出能力受限等因素导致规模缩减的,按其可实施最大规模组织推进,确保规模化、集约化开发。
纳入全省水风光一体化基地的项目,实行基地一体化规划、一体化编制建设方案,严禁将基地规划项目拆分、拆解为多个小型项目分散出让。
对于省内依托工业园区厂房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220千伏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进行管理,产权方可采取自建或与第三方合作开发,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审定并向省能源局报备后组织实施。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万千瓦,可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超过5万千瓦可采取全额上网模式;可立足实际情况采取绿电直连模式。
为防止圈而不建、占而不开等行为,规定投资开发协议签订后,光伏发电3个月、风电12月内须完成核准(备案),并按协议约定时限开工建成、并网投产。对违规转让、倒卖项目等行为依法收回开发权,并限制相应企业3—5年内参与新能源项目市场化配置。同时,明确了相应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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