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采用类似于抽水蓄能的结算方式,设置价格机制
如采用容量电价的形式,假设容量电价为600元/(kW*年),则计算表明,一个120MW/240MWh储能系统,在额外提供30%的建设费用(电站总投资约7.2亿元,30%建设补贴约2.16亿元)的情况下,预计投资回收年限为7年左右,对于投资者来说,将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3)纳入电力系统辅助服务范畴,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储能电站参与辅助服务
对于储能系统来说,可以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显然可以促使储能形成一定的商业模式,尽管《关于促进电储能参与“三北”地区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已经允许储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但相关的结算机制并未确定。假设可以按照现行的模式进行结算,简要计算表明,在一些地区已经具备盈利空间,未来应根据储能的特点,制定适应的规则,促进储能的应用。
(4)制定更严格的风电、光伏准入规则,促进储能应用
例如对风电、光伏的电能质量制定严格的标准,促进储能应用。目前的标准较为宽松,风电站、光伏电站在提高风电、光伏发电质量的问题上,动力不足。
(5)地方政府布局储能产业,助推当地产业转型升级
在前期电网建设运营示范项目,积累相关调度管理经验后,储能电站的建设应该从电网释放,储能建设的投资方应向独立于电网的第三方转移,而电网将主要承担为储能设施接入电网提供服务、计量与结算、协助建立辅助服务市场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