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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新能源车企准入意见》:从“规则”升级到“规定”

发表于:2016-08-19 13:43:56     来源:第一电动汽车网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公告)》进行了修订,字面上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是约束力明显不同,新《修订稿》对企业的约束力有着明显提升,从中也我们也可以看出新能源汽车政策调整思路逐渐明朗化。政策的天枰仍将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从而促进行业更加有序发展。

1.重新定义新能源汽车

在新能源汽车的界定上,新《修订稿》明确指出: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删除了老条款中混合动力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类别产品。

2.申请主体要求更为严格

在申请主体方面新《修订稿》的要求也更为严格,对于新能源汽车的设计、研发、生产、测试甚至是电池的后续回收都有综合的考量。不仅是硬件上,软件上也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3.生产主体界限更为严格

生产主体必须是已取得《公告》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经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现有汽车生产企业,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作为已经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也要符合最新的准入要求,否则将暂停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这些企业准入有2年缓冲期,要在两年年进行调整,两年里复核通过才可以继续进行新能源汽车的生产,而产品准入则只有6个月时间进行调整。

4.设计开发能力更加具体严格

规定企业掌握新能源汽车开发和制造的技术包括:整车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动力耦合装置、电器附件的集成和匹配等。整车刚度和强度与动力学分析、安全性仿真分析、整车NVH仿真分析、电子电控系统分析、整车通讯系统分析等。

新规则在审查工作中更加明确方向,企业在准备阶段会更清楚准备什么条件。劣势是对于企业多了许多硬性指标,少了诸多可选择性。

5.试制及测试能力更加严格

企业应具备整车和自制部件的试制试装能力,并应满足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企业应具备与自身研发工作相适应的试验验证能力,包括整车、整车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其他自制部件的试验验证能力等。

6.建立大数据模式,对新能源汽车进行安全监控

新《修订稿》规定申报车型的整车和底盘、整车控制系统、其他系统和总成/部件的图样、规格参数、技术要求、设计计算和仿真分析结果、对车辆运行状态监控。

7.产品方面——通过新国际检测标准

新能源汽车除应当符合有关常规汽车产品的检验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专项检验标准要求。产品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对储能装置、电机及控制器、电动汽车安全、等18项作出详细标准要求。

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方面仍缺少重大突破,产销激增背后存在的忧患,亟待严格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推出,将会从源头上提升了新能源汽车整车品质。更加完善的准入标准,更加严格的质量安全监管,从而引导新能源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也希望通过此次修订,尽早能让《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发挥其法律约束力,让新能源汽车产业尽快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业新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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