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2015年度光伏扶贫试点工程村级电站回购的指导意见》修改意见的通知

来源:世纪新能源网发布时间:2016-07-28 23:59:59
索比光伏网讯:各有关县、市(区)扶贫办、发改局:2015年,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实施光伏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区开展了光伏扶贫试点工作。按照自治区扶贫办、发改委上报和下发的试点方案,为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尽快实现项目村村集体增加收入和贫困户增收脱贫目标,结合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号)的要求,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2015年度光伏扶贫试点工程村级电站回购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组织相关单位和企业认真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6年6月27日前反馈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2015年度光伏扶贫试点工程村级电站回购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脱贫工程誓师大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力争提前两年实现“两个确保”脱贫目标的意见》,指导各县、市(区)扎实推进光伏扶贫工作,实现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的股权由扶贫项目参与企业向贫困村转移,收益向贫困户倾斜,加快光伏扶贫工程村群众脱贫步伐,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参与回购的项目范围

本次回购项目范围为2015年度自治区扶贫办、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光伏扶贫试点工作的通知》(宁扶贫办[2015]84号)中已完成建设任务、具备发电上网条件的项目(已实施捐赠和部分捐赠的项目不在此列)。

二、光伏扶贫项目回购的基本方案

(一)回购主体:以项目所在村集体为主体成立的具有独立经营法人资格的村级光伏扶贫合作社和企业。

(二)回购资金来源:资本金占20%;银行贷款占比80%。

(三)资本金构成

自治区扶持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光伏扶贫项目按每户补助资金5000元控制。资金来源为:2015年已下拨的贫困村、移民村光伏扶贫试点的专项资金;2016年的到县切换资金;其他类型负荷扶贫政策要求的资金。

地方配套资金。各试点县、市(区)可安排试点村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和其他符合扶贫政策要求的资金,配套村集体回购资本金差额部分。

自筹资金。安装在一般农户(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屋顶的发电系统,鼓励农户采用自筹资金、多户联保、信用贷款等方式筹措资本金。确无回购意愿的农户,其屋顶上安装的发电系统由村集体同意回购,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农户只获得屋顶租赁费。愿意全部回购的农户,发电收入扣除运维管理费后的收入归回购者。建档立卡贫困户愿意回购的,政策性扶持资金可作为自筹部分享受股份。自筹部分按股比分配收入。

四)银行贷款。项目建成验收后,由县、市(区)政府指定的担保公司或风险补偿金担保,以村级电站发电收入收费权抵押,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或其他银行机构为项目提供10—15年低息贷款。

(五)贷款贴息。县、市(区)可利用自治区下达切块资金或本级财政扶持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集体回购电站予以基准利率贴息。具体贴息年限由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

(六)运维管理和技术服务。回购后的光伏扶贫项目管理主体为村集体成立的光伏扶贫合作社或企业,项目的运行维护和技术服务仍由项目原建设企业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运维费用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并予以公开公示。

(七)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质保期为1年,自建成后并网发电之日算起,质保金按照回购价值5%计算,期限一年。相应标准按行业标准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办光伏扶贫系统关键设备标准》(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办光伏扶贫系统建设标准》(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办光伏扶贫系统验收手标准》(试行)执行。

(八)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村集体要根据电站收益情况制定严格的分配及管理办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原则上五年内年度光伏项目收入应稳定达到3000元/户,五年后根据收益和成本核算情况决定。其他户按股比享受分红。村集体经济收益部分,在脱贫攻坚期内以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劳动能力和生产经营发展项目的贫困户为主。

三、光伏扶贫项目回购的基本流程

(一)按照试点方案,光伏扶贫项目完成工程建设,进入运营期,最终回购价格以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决算单位出具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但最高上限为8.5元/瓦。

(二)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局、扶贫办、乡(镇)、村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摸底和确认工作(以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为准),建立光伏扶贫项目建党立卡贫困户信息登记。

(三)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做好一般农户的工作,鼓励农户通过自筹、多户联保、信用贷款等方式,筹集回购所需资本金。

(四)资本金到位后,所有资本金统一划拨给项目所在地成立的村办光伏扶贫合作社或企业,作为项目回购的资金。

(五)自治区扶贫办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或其他银行给予村级光伏扶贫合作社或企业低于基准利率贷款支持。

(六)光伏扶贫项目回购资金(资本金和贷款资金)到位后,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扶贫办牵头组织,项目所在的村级光伏扶贫合作社或企业与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企业签订项目股权转让协议,完成项目股权的转移。

四、其他要求

光伏扶贫试点电站回购工作程序复杂,政策性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扶贫办、发改局及其他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2015年度光伏扶贫回购工作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加强协调保障工作,依据本意见制定详细工作方案,确保回购工作平稳、顺利、有序开展。

自筹资金。安装在一般农户(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屋顶的发电系统,鼓励农户采用自筹资金、多户联保、信用贷款等方式筹措资本金。确无回购意愿的农户,其屋顶上安装的发电系统由村集体同意回购,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农户只获得屋顶租赁费。愿意全部回购的农户,发电收入扣除运维管理费后的收入归回购者。建档立卡贫困户愿意回购的,政策性扶持资金可作为自筹部分享受股份。自筹部分按股比分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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