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家发改委发布时间:2016-07-22 17:19:35

索比光伏网讯:发改运行[2016]1558号

北京市、河北省、江西省、河南省、陕西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为提升电力系统调峰能力,有效缓解弃水、弃风、弃光,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有关要求,我们联合制定了《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改进。

附件: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的要求,提高电力系统调峰能力,有效缓解弃水、弃风、弃光,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制定试行办法。

第二条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企业自愿、电网和发电企业双方约定的方式确定部分机组为可再生能源调峰。在履行正常调峰义务基础上,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调度,按照“谁调峰、谁受益”原则,建立调峰机组激励机制。

第三条 可再生能源调峰应坚持本地为主,鼓励跨省区实施,坚持因地制宜,坚持市场化方向。

第二章 完善调峰激励

第四条 结合可再生能源建设规模、消纳情况、电源结构和负荷特性,各省(区、市)安排一定规模煤电机组为可再生能源调峰,具体数量由各省(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电力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调整。

第五条 为平抑可再生能源发电波动,调峰机组应优先增加或压减出力,调峰能力应至少满足《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煤电机组,出力至少能降到额定容量50%以下;30万千瓦以上的机组,出力至少能降到额定容量60%以下。出力低于60%的部分视为为可再生能源调峰的压减出力部分。一般地区可实行轮流7-10天的停机调峰;调峰困难地区或困难时段,视情况延长停机调峰的时间。

第六条 逐步改变热电机组年度发电计划安排原则,坚持“以热定电”,鼓励热电机组在采暖期参与调峰。安排为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的热电机组,在国家出台相关统一技术标准之前,热电比高于50%的,调峰能力应达到50%,热电比低于50%的,调峰能力应达到60%。

第七条 根据建立优先发电制度的要求,对于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按照高于上年本地火电平均利用小时一定水平安排发电计划,具体数额由各省(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确定,增加的利用小时数与承诺的调峰次数和调峰深度挂钩。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因调峰无法完成的优先发电计划,应遵照节能低碳电力调度的原则,通过替代发电交易给其他机组。替代发电优先在同一发电集团内部进行,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参与替代。替代双方依据平等协商原则,确定替代电量、交易时段、补偿价格、网损、结算方式等。替代发电按月组织,次月交易执行。已建立电力市场交易平台的,应通过市场机制开展发电权交易,通过市场机制确定电量、价格等。确定为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的,不得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第九条 鼓励自备电厂纯凝汽发电机组参与调峰。参与电网调峰时,如果增加受电量,增加部分可视同替代电量获得一定补偿;调峰能力达到50%及以上的,在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并成为合格发电市场主体后,可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出售富余电量。

第三章 鼓励跨省区补偿

第十条 积极推进跨省区辅助服务市场化。加强国家调度、区域调度、省级调度间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地区间高峰时间差,开展旋转备用、事故备用共享,减少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开机容量,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

第十一条 根据可再生能源波动性特点,建立跨省区灵活日前和日内交易机制,实现调峰资源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动态匹配。

第十二条 跨省区送受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应以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政府间框架协议为基础,送受省份协商确定送受电计划。协商不一致的,按照政府确定的计划(协议)执行。鼓励市场化探索,协商确定的计划以外的电量,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确定价格,送电地区的降价空间应按一定比例用于受电省份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补偿。跨省区送受可再生能源的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62号)执行。


第四章 增加调峰能力

第十三条 鼓励发电企业对煤电机组稳燃、汽轮机、汽路以及制粉等进行技术改造,在保证运行稳定和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争取提升机组调峰能力10%-20%;对热电机组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加快储热、热电解耦等技术改造,争取提升热电机组调峰能力10%-20%。

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背压机组供热,系统调峰困难地区,严格限制现役纯凝机组供热改造,确需供热改造满足采暖需求的,需同步安装蓄热装置,确保系统调峰安全。

第十五条 对发电企业技术改造,制定鼓励政策,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或实施贷款贴息。

第十六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在规划时应明确电力消纳市场,同步制定配套电网送出规划,完善政府协调保障机制,确保电源与电网工程同步投产。

第十七条 考虑电网系统调峰需求,合理布局规划、有序开发建设一批抽水蓄能、燃气等调峰机组,发展储能装置。

第十八条 提高发电机组的调峰能力技术标准,在设计、制造和设备选型环节,考虑电网调峰要求。

第五章 强化信用监管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作用,将调峰情况纳入发电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作为一项信用记录,录入电力行业信息平台,使调峰信息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二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定期将调峰情况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和第三方征信机构,第三方征信机构根据政府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调峰信息公示制度,推动信息披露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在指定网站发布信息,接受市场主体的监督和政府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建立针对发电企业调峰情况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于按照约定实施调峰的发电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对于失信违反约定的发电企业要予以警告,严重失信的要纳入不良信息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第六章 加强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省(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电网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公布具体调峰机组名单,定期更新调峰机组的调峰能力,制定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的运行管理办法,落实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激励政策,加强调峰机组优先发电政策执行情况考核。已经开展调峰辅助服务补偿的地区,要在满足《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基础上,加强政策间的有效衔接,确保相互促进、形成合力。

第二十三条 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参与可再生能源调峰,具备调峰能力的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优先发电协议或合同,服从调度统一安排,满足电网调峰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创造条件安排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试验,加强对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的运行考核,落实优先发电协议或合同,保障优先发电量予以落实。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发电量进度可不受“三公”调度考核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可再生能源调峰优先发电应结合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共同开展,试点地区及时总结经验,为下一步推广打好基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的通知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版权声明:

本站标注来源为“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索比咨询”的内容,均属www.solarbe.com合法享有版权或已获授权的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转载、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

经授权使用者,请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来源,未经允许不得修改内容。违规者将依据《著作权法》追究法律责任,本站保留进一步追偿权利。谢谢支持与配合!

推荐新闻
内蒙古发布关于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9-24 09:27:48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关于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旨在细化和优化现行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政策。通知明确,自2025年10月1日起,新接网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风光制氢一体化、全额自发自用(不含公用燃煤电厂厂用电替代)及绿电直连项目,统一适用就近消纳价格机制;燃煤自备电厂的可再生能源替代等三类项目,则以“户”为单位,对其全部自发自用电量按现行自备电厂政策缴纳相关费用;同时调整容量备份项目界定标准,由“多回路供电”改为满足“N-1原则”的供电线路或变压器配置;此外,设定了2025年10月至2026年底的过渡期,允许符合条件的已接网项目申请最长6个月缓冲期,平稳衔接政策执行。(199字)

印度可再生能源的兴与忧:发的了电,但存不起来源:看点资讯 发布时间:2026-09-24 08:47:18

本文聚焦印度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双面性”:一方面,其装机容量十年间从4吉瓦跃升至300吉瓦,2024年7月单日可再生能源发电曾覆盖超半数峰值需求,标志着清洁能源已从边缘走向电力系统核心;另一方面,输电基础设施严重滞后——跨邦输电项目四分之一延误超一年,2026年一季度近三分之二的弃电量(总计300吉瓦时)源于电网容量不足。发电项目(18–24个月建成)与输电工程(受土地征用、审批协调等制约)进度失衡,叠加西北部电源集中与储能发展受阻(因电池涨价、原材料短缺及融资成本上升),正构成实现2030年500吉瓦非化石能源目标的最主要运营风险。

安徽怀远县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清理的通知来源: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9-17 09:17:42

怀远县为落实蚌埠市发改委关于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要求,启动全县光伏项目清理工作。本次清理聚焦两类异常项目:一是15户超容发电项目,即实际发电功率持续超过备案容量;二是70户长期停运项目,指连续6个月未发电或设施已拆除的项目。清理流程由县供电公司每月初开展现场核查,形成清单并报县发改委;对拒不整改的超容项目及确认无法恢复运行的停运项目,供电公司依规办理销户,并提前告知项目单位,同步通过官网、本地媒体及发改部门渠道公示;清理完成后,县发改委将撤销相关备案信息。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半年中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24.55亿千瓦,占全国电力总装机的60.7%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26-09-11 10:35:18

本文介绍了中国在能源绿色转型与零碳发展领域的最新进展与政策部署。截至2026年上半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24.55亿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60.7%,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加速发展,能源新技术、新业态持续涌现。作为APEC能源合作的重要推动者,中国依托APEC可持续能源中心,深化亚太区域协同治理,并在2026年“中国年”期间发布《共建APEC零碳/近零碳城市合作框架》及中心十二年成果与“十五五”发展规划。同时,广东等地已开展多样化零碳实践,如南方电网建成36个近零碳示范区、湛江实现百万吨级近零碳钢铁产线稳定运行。国务院《“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到2030年前建设约100个国家级零碳园区和500个零碳工厂,强化绿电直连、工业微电网与数字化能碳管理,系统推进能源清洁低碳转型。(199字)

国家发改委:《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来源:国家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8-31 11:14:31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6年8月28日发布《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9月27日。该办法旨在强化电力安全生产监管,防范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与可靠供应,依据《安全生产法》《能源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及行业发展实际,对2014年发布的原办法进行全面修订。修订重点包括:明确海上风电、海上光伏、新型储能电站等新兴电力业态的监管职责,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管部门;强调所有接入电网的并网主体须遵守电力系统安全相关规定;同时细化监管依据、适用范围与协同机制。公众可通过国家发改委官网提交意见。

国家能源局召开第二届中国—国际可再生能源署合作专项工作组启动会来源: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6-08-26 13:43:13

8月24日,国家能源局召开第二届中国—国际可再生能源署(IRENA)合作专项工作组启动会。会议回顾了上一阶段双方合作取得的成效,明确了下一阶段重点任务。会议指出,深化与IRENA的合作对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能源治理能力、支撑能源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此,需紧密对接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依托中—IRENA“1+1+N”合作机制的统筹协调功能,系统推进政策对话、技术交流、项目协作等多领域务实合作。目标是推动双边合作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拓展,持续为全球能源转型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中国方案与实践支持。(198字)

关于公开征求《兰州市新能源建设指标配置办法》公平竞争影响意见的公告来源:兰州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8-24 16:48:12

本文是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公开征求《兰州市新能源建设指标配置办法》公平竞争影响意见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市场监管总局第99号令等规定,该公告旨在对拟出台的新能源指标配置办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公告明确,如认为该办法存在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相关单位或个人可在2026年8月21日至27日期间,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信函等方式向市发改委能源科提交书面反馈意见,并注明“征求意见反馈”字样。公告同时提供了具体联系方式、地址及负责人信息,体现了政策制定过程的公开性与程序规范性。(198字)

国家能源局发布会文字实录来源: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6-07-30 15:57:09

本文介绍了国家能源局2026年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的核心内容,系统呈现上半年我国能源发展形势与转型进展。发布会通报了全国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持续增强、能源有效投资稳步增长、绿色低碳转型加速推进三大成效:电力装机突破40亿千瓦,煤电发电量占比首次降至49.7%;可再生能源装机达24.55亿千瓦(占总装机60.7%),其中风光装机19.51亿千瓦,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41.2%;新型储能装机达1.53亿千瓦,同比增长61%。同时,发布会还通报了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总体平稳、充电基础设施达2305.7万个、《中国新型储能发展报告(2026)》发布等重点情况,并就绿电消费考核扩容、电力市场建设、油气自主供给提升及全球能源转型引领作用等热点问题作出政策回应。(198字)

浙江省两部门:关于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来源:浙江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7-27 12:12:26

浙江省发改委与省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落实国家绿电直连政策,结合本省分布式能源资源和制造业优势,构建规范化绿电专线直供体系。文件明确并网与离网两类实施模式,覆盖新增负荷、出口降碳企业、自备电厂改造及新能源消纳受阻四大应用场景,并支持分布式光伏集中汇流参与直供。政策设定60%自发自用、20%余电上网的刚性消纳比例,划定220千伏接入的安全评估红线;实行市级联审建设计划、省级备案的分级管理,鼓励民间资本多元合资建设;要求项目整体入市交易,禁止电网代理购电;建立月度电量监控、年度运行评估及“5年累计3年不达标即退出”的闭环监管机制,以提升新能源就地消纳能力,助力制造与外贸企业降低绿色用能成本、应对国际碳壁垒。(199字)

陕西省发改委:关于组织开展绿电直连试点工作的通知来源:陕西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7-27 11:36:47

陕西省发改委近日印发通知,正式启动绿电直连试点工作,旨在推动新能源就地消纳与工业绿色用能。试点严格对标国家政策要求,明确准入、投资及并网等全环节标准,覆盖新增与存量负荷,支持配套风电、光伏及生物质项目申报;消纳受限的闲置新能源项目可转为直供电源。政策鼓励民营、合资等多元主体参与建设,统一规范自发自用与余电上网比例,并允许最高33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配套专项安全评估。试点项目须实现电源与负荷同市域布局,2028年底前建成投产,同时细化方案编制、用地审批及集中申报等实施要求,目标是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源荷直连示范模式。(199字)

江苏省发改委:关于创新开展绿电直连供电试点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来源:江苏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7-27 10:00:30

江苏省发改委近日印发通知,正式启动绿电直连供电试点建设工作,首批确定5个试点项目,重点面向动力电池龙头企业开展绿色电力专线直供示范。试点依托省内绿电“三进”工程,探索电源与负荷端直接连接的新模式。文件厘清了属地发改部门、电网企业及试点企业的三方职责,要求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加快接入系统方案编制和配套电网改造;推动发电与用电企业签订长期绿电购售合同并完成交易备案;鼓励配置储能设施以提升绿电就地消纳能力。后续将按“成熟一家、启动一家”原则动态扩容试点范围,旨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造业绿色用能样板。(198字)